高速公路交警

人民警察的一個業務警種

專職負責管理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在高速公路進行執法執勤、勘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業務警種,是公安機關重要組成力量。

職責


依法查處高速公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開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
參與高速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章者。
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任務


1.廣泛收集信息,實行科學決策,正確制定道路交通規則;
2.嚴格交通執法,維護交通秩序;
3.開展宣傳教育,增強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
4.運用現代管理學,完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與控制能力;
5.預防和查處交通違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6.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治安秩序。

管理體制


省管模式

“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警察隊伍在編製和管理上由省級公安交管部門直接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內設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警察總隊內設立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統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高速公路,下屬各大隊在人員編製、財政、績效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管理,不受地方管轄。實行此種模式的有浙江、江西、河南等。

地方模式

“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警察隊伍在編製和財政上由地方公安交管部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警察總隊內設高速公路直屬支隊或高速公路管理科,各地市公安交警支隊下轄的高速公路大隊在業務和績效上歸省公安管理,人員編製、財政由地方公安管理。實行此種模式的有安徽、江蘇等。

管理許可權


絕大部分省份的高速交警僅僅具有交通管理職責,但部分省份高速交警治安、刑事案件管轄權,如湖南高速交警總隊加掛“湖南高速警察局”的牌子,享有轄區道路上治安、刑事案件管轄處置權。

高速交警的特點


管轄許可權

高速公路交警對非高速公路沒有管轄權,其只能在轄區內高速公路執法,同樣的,其他公共道路交警對轄境內高速公路也沒有管轄權。

執法模式

高速公路交警執法以交通技術監控為主,通過電子抓拍設備對車輛在轄區高速內超速、超低速、違停、倒車、逆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軋車輛分道線等違法行為進行非現場處罰,一般僅在收費站和服務區對車輛違法行為進行現場查處和處罰。而其他公共道路交警以現場查處為主,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等。

勤務制度

高速公路交警實行24小時不間斷勤務模式,且有日間、夜間巡邏。而公共道路交警除事故勘察和處理部門外,一般不實行24小時勤務和夜間巡邏模式。

工作內容

高速公路交警日常工作為採集電子違法數據和事故勘察,在收費站和服務區對車輛進行檢查和查處,例如涉牌涉證、盜搶車、走私車等。而公共道路交警以交通指揮、疏導、車輛管理為主。

職業要求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專業不限;
身體健康,符合人社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工作制度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各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道路交通違法處理程序規定》、各省道路交通實施條例、各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賠償程序規定。

執法原則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交通警察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