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銀:1849年(清道光二十九年)以前居澳門葡萄牙人每年向中國政府交納的租銀地租銀:1849年(清道光二十九年)以前居澳門葡萄牙人每年向中國政府交納的租銀。
地租銀:1849年(清道光二十九年)以前居澳門葡萄牙人每年向中國政府交納的租銀。葡萄牙人抵達澳門的初期,賄賂
明朝守澳官員,得以入踞澳門,既無正式法律依據,亦未交納
租銀。
大約在1573年(明萬曆元年)前後,明朝一名海道副使受賄之事被其他官員獲知,於是,他不得不宣稱這筆賄銀為地租銀,並將之上交國庫。從此之後,地租銀每年為白銀500兩,另加
火耗銀15兩,於當年農曆十一月份
冬至前後,由
香山縣負責照會澳夷官,並派人前往澳門徵收,有時逾期不交,還需香山官府付函催交,現今
澳門歷史檔案館還收藏了這些催交公函的複製件及微型膠捲。1651年(清順治八年)曾一度停收地租銀3年,1653年又恢復收租,直至1849年(清道光二十九年)澳門主權被侵犯時為止,居澳葡萄牙人向中國政府繳交地租銀270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