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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用燈具或工礦燈具的簡稱
- 1959年李恩傑執導劇情電影
礦燈
礦用燈具或工礦燈具的簡稱
礦燈是礦用燈具或工礦燈具的簡稱,礦井裡用的特製照明燈具的統稱。通明電器研發銷售的礦燈適用於煤礦井下有瓦斯(甲烷族)煤塵爆炸危險的場所;井底採區巷道,亦可在有淋水較大的基建礦井巷道及硐室中使用。主要用途:用於礦山、石油、化工、鐵路、運輸、倉儲等存在易燃易爆可燃氣體的環境中安全照明、搶險救災照明。1.2.2特別適合煤礦井下、隧道及各種地下工程、人防工程。1.2.3適用人員:管理幹部、安全檢察人員、通風管理人員、機電維修人員及井下流動作業人員。
礦燈的照明部分。由燈頭殼和安裝在燈頭殼內的反射器、燈泡、燈面玻璃、燈頭圈等零部件組成。
礦燈的額定電壓應不大於6V,額定電流應不大於1.5A,額定功率應不大於6W
鋰電礦燈為攜帶型,由燈頭、電纜和蓄電池(包括鋰離子蓄電池、安全保護裝置和蓄電池槽等)構成,燈頭內至少設有2個光源,燈頭可固定在礦用安全帽上。適用於石化、電力、礦井、消防、冶金等易燃易爆場所作為移動照明。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º,切斷充電迴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º。
5、充電前應仔細檢查透氣蓋是否堵塞,保持排氣暢通,發燈前檢查緊固件,不許鬆動。
6、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7、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
一、為了加強礦燈的收發管理,礦燈的領用必須實行定人、定燈、定收燈窗制度,礦燈鑰匙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若礦燈鑰匙丟失,須立即向燈房掛失,並交錢更換礦燈鎖。
二、本礦燈房管理方式採用:“礦燈上鎖制”由礦燈使用人員下井時,自行到充電房開鎖領取,鑰匙自行保管,燈房留一把,以便於維護。出井時自己將燈在窗口交還。
三、領取礦燈時必須依次排隊領取礦燈,礦燈使用必須實行“三固定”“二對號”若本號礦燈有故障且不能立即修復使用時,只能領取機動燈,救護隊的礦燈非救護隊員不得發放領取。
四、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採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五、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出機房下井。
六、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后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定後方可離開,如錶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
七、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
八、嚴格執行礦燈考勤,並累計出勤數,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礦燈出井后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礦燈現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九、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並且做好紅燈登記。
十、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現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
礦燈損壞賠償制度
礦燈
二按時對礦燈電解液比重及數量進行檢查和調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礦燈損壞者,賠償礦燈新價的20%。
三提礦燈時,要手持礦燈電瓶,嚴禁提燈線亂甩,若因此造成燈頭或電瓶損壞者,按其損壞部位加價賠償。
四凡調離井下人員。由本人負責將礦燈鑰匙交還機電工區,若未交還而造成礦燈及自救器丟失的,由本人負責賠償損失。
五.若丟失礦燈,新的按廠價、舊的按八折賠償,以舊換新者,按丟失礦燈賠償。
六愛護礦燈充電設備,保證充電設備完好,凡發現損壞設備者,由值班充電工當場記下姓名、礦燈編號,對所在科、區隊按價罰款,由科、區隊在落實到個人,若值班充電工未發現損壞者,則由值班充電工照價賠償。
七礦燈必須人人愛護,嚴禁敲打,收回的礦燈要嚴格檢查,打壞燈頭或損壞燈線者賠償損失,打壞電池者賠償費用按新電池廠家的價格計算。
八嚴禁私自打開燈頭閉鎖螺釘,嚴禁打開自救器的封帶,若私自拆開燈頭或封帶造成損失者,要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