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芳,女,原通城縣雋水鎮東港村黨支部副書記,於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代表該村委會在管理本村農戶林地租金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分兩次從本縣雋水鎮財政所收取晨鳴公司和市、縣兩級政府共同支付給東港村出租林地村民的林地租金及工作經費共計134532.72元,未放入村委會財務賬,存放於其私人賬戶。從2010年5月開始至2011年12月,王正芳將該款支空,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通城縣人民法院已認定王正芳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2014年12月5日,通城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王正芳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