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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磊
犯罪嫌疑人
2009年6月19日阿爾巴尼亞警方在阿爾巴尼亞地拉那國際機場截獲一名在逃中國及犯罪嫌疑人沈磊。沈磊系杭州公安機關今年5月立案偵查的一起特大金融詐騙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額近1億元人民幣。案發後,沈磊畏罪潛逃國外。中國警方隨即正式向阿爾巴尼亞提出引渡請求,10月15日,中國警方將其押解回國。沈磊的外逃以及最終被引渡回國在中國司法界、金融界以及整個社會引起了極大地思考也帶來了極大的啟示。
金融詐騙
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賴昌星等企業家以及部分中國政府官員紛紛將個人資產、家屬轉移到國外,在自神觸犯法律的罪行的到暴露后潛逃到外國的事件,使外逃這個詞開始在中國人民的生活中頻繁出現。職務犯罪人員外逃主要呈現出這樣幾個特點:一是從案件性質分析,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嫌疑人佔了絕大多數;二是從發案單位分析,發生在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中職務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潛逃境外者居多,且涉案金額巨大,他們主要是利用經手和管理巨額資金及金融監管中存在的漏洞,採取內外勾結的手段,將其監管的巨額資金提現,或者分批轉匯境外后潛逃;三是從出逃地區分析,潛逃境外的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比較集中於經濟發達地區和邊境地區;四是從逃往的國家和地區分析,犯罪嫌疑人潛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於北美、澳大利亞、東南亞地區;五是潛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經過長期準備,並將大量贓款轉移境外之後再實施外逃。
檢察機關針對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特點切實制定出打擊措施,並予以堅決執行。已逃到境外的,要通過國際合作組織,儘快將其抓捕回國,還沒來得及逃出去的,要嚴密加強防控,想方設法將其堵截在國內。著手建立對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圍剿”體系,公安、檢察、法院、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門正在積極開展協作,並且拓展國際司法合作空間。主要措施包括:對發現可能外逃的人員,提前擬定預案;對外逃或可能外逃以及潛回國內的犯罪嫌疑人及時採取邊境控制、上網追逃、全國通緝等措施張開緝捕大網;對潛逃境外的,利用國際警務、檢務、司法合作渠道進行緝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