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2015年出版的規定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同時廢止。

修訂公告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局部修訂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第35號
現批准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條文及具體內容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並將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

法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517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7日

前言


本規範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 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 號文)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 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範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範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 12 章和 3 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目錄


1總 則
2術語、符號
2.1 術語
2.2 符號
3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
4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
4.1 一般規定
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5民用建築
5.1 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5.2 總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6建築構造
6.1 防火牆
6.2 建築構件和管道井
6.3 屋頂、悶頂和建築縫隙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5 防火門、窗和防火捲簾
6.6 天橋、棧橋和管溝
6.7 建築保溫和外牆裝飾
7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3 消防電梯
7.4 直升機停機坪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
8.3 自動滅火系統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9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9.1 一般規定
9.2 供暖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
10電氣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11木結構建築
12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規定
12.2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
1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5 供電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