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是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負責對江蘇省、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督察範圍內的實際情況,研究擬訂督察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后實施;(二)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三)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四)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五)對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以及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依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及時報告或提出糾正意見;(六)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報國家土地總督察,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監督檢查,督促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七)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八)承辦國土資源部及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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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是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負責對江蘇省、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督察範圍內的實際情況,研究擬訂督察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
(四)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
(五)對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以及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依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及時報告或提出糾正意見;
(六)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報國家土地總督察,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監督檢查,督促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
(七)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
(八)承辦國土資源部及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