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收款憑證
現金收款憑證
現金收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收入業務的依據。為確保收款憑證的合法、真實和準確,出納人員在辦理每筆現金收入前,都必須首先複核現金收款憑證,要求認真複核。
現金收款憑證複核的內容:
(1)現金收款憑證的填寫日期是否正確。現金收款憑證的填寫日期應為編製收款憑證的當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2)現金收款憑證的編號是否正確。有無重號、漏號或不按日期順序編號等情況。
(3)現金收款憑證記錄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準確,其摘要欄的內容與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相符。
(4)使用的會計科目是否正確。
(5)複核收款憑證的金額與原始憑證的金額是否一致。原始憑證大小寫金額是否相同,有無印章。
(6)複核收款憑證“附單據”欄的張數與所附原始憑證張數是否相符。
(7)收款憑證的出納、制單、複核、財務主管欄目是否簽名或蓋章。
現金收付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主要有:從銀行提取現金時簽發的現金支票存根;現金存入銀行時填寫的送款單;零星小額銷售的發票(副本);職工預借差旅費以及基層單位借支備用金的借據;收進職工交款的收據(副聯)等。記賬憑證的現金收款憑證和現金付款憑證。所有現金收付憑證都要進行認真的核對:
(1)審核現金收付是否符合現金管理制度規定。
(2)審核經濟業務是否真實,有無批准人、經辦人簽章。
(3)進行原始憑證技術性審核,即規定項目是否填寫齊全,數字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
財會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現金收付原始憑證編製現金收付記賬憑證。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並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表示款項已經收付,並據以登記賬簿。
為了避免重複編製記賬憑證和重複記賬,從銀行提取現金或將現金送存銀行時,只編製以貸方為主的付款憑證,據以收付款和記賬。例如,現金存入銀行時,編製現金付款憑證,作會計分錄為:
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現金”賬戶;從銀行提取現金時,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作會計分錄為:借記“現金”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