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諮詢協會
中國科技諮詢協會
以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為指導,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執行“科教興國”的戰略,協助會員在諮詢服務的實踐中,不斷提升其服務能力、通過建立會員的自律性管理規則,樹立科技諮詢的社會形象,促進會員與社會各界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中國科技諮詢協會本著為會員服務的原則,促進社會各界對諮詢角色、作用和貢獻的理解,培育和開發諮詢市場,開展各種現代企業管理技能、先進技術和促進會員能力提高等的培訓活動,開展與科技諮詢業務有關的宣傳出版業務,開展科技諮詢行業信息化推進、服務信息資源開發工作和相關信息服務業務普及並推廣現代知識和技術在諮詢業務活動中的應用。通過開展多樣的國內國際交流活動,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公共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協調、交流與合作。根據執業行為準則,對會員執業行為實施有效的監督,努力促進科技為我國的經濟下與社會發展服務,為中國的科技發展助力。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中國科技諮詢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NSULT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C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我國以科學技術知識、方法、手段提供諮詢服務的機構和從業人員自願組建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經批准登記后,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為指導,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執行“科教興國”的戰略,協助會員在諮詢服務的實踐中,不斷提升其服務能力、通過建立會員的自律性管理規則,樹立科技諮詢的社會形象,促進會員與社會各界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本會嚴格遵守我國國家憲法、法律,在政府政策和法令的指導和規範下開展活動,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受國家科學技術部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會址設在北京復興路15號
第六條 本會的會徽設計和說明依據本會理事會的規定。
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促進科技諮詢發展的政策、規劃和行為研究,配合政府,組織與國家發展項目有關的科技諮詢與評估活動。
(二)開發科技諮詢業務的通用知識、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普及並推廣現代知識和技術在諮詢業務活動中的應用。提高諮詢服務能力。
(三)促進社會各界對諮詢角色、作用和貢獻的理解,培育和開發諮詢市場,開展現代企業管理技能、先進技術的培訓活動;開展促進會員能力提高和業務發展的各種活動。
(四)開展科技諮詢行業信息化推進工作、服務信息資源開發工作和相關信息服務業務。
(五)促進科技諮詢服務的國際合作,以及相關技術的國際合作業務。
(六)促進會員之間的協調、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與公共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在共同關心的事務中開展合作。
(七)開展與科技諮詢業務有關的宣傳出版業務。
(八)開展促進科技諮詢發展的業務活動。
(九)研究制訂與科技諮詢業務的可靠性和公正性相符合的執業行為準則,並對會員執業行為實施有效的監督。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兩名本會單位會員推薦;
(四)在科技諮詢服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在本單位所開展的科技諮詢服務領域內,能夠應用所掌握的科學知識體系、技術、方法、手段、專業技能和經驗,為客戶提供客觀公正的諮詢服務;並在對客戶服務中已取得了良好的信譽。
(六)遵守本會制定的執業行為準則。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兩名本會個人會員推薦;
(三)接受過大學以上的學歷教育;
(四)具有3年全職科技諮詢工作經驗,接受並通過本會授權的職業訓練,掌握嫻熟的科技諮詢服務技能,能獨立承擔科技諮詢服務項目;
(五)遵守本會制定的會員執業行為準則。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會員資格審議委員會,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核;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會員資格審議委員會對其能力進行審核;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各地方科技諮詢協會可申請成為中國科技諮詢協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在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協會章程的前提下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對本會業務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專業人才,或處級以上行政領導,經申請可成為協會的榮譽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會的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會員有接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員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本會會員的執業行為準則,自覺維護本會的團結統一,努力維護並提高科技諮詢的聲譽;
(三)遵守客觀公正的原則,提供有專業水準的諮詢服務;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協助本會開展工作;
(五)單位會員按時向本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積極配合本會的年度業務抽檢工作;
(六)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須按規定辦理入會手續,並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會員有退會自由,但必須以書面申請的形式通知本會,並上繳會員證。不按時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本會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發展戰略、工作方針及重大問題;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科技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協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的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十一)確定下屆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舉行的時間、地點、代表名額、選舉辦法和會議方式;
(十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十三)決定本會的終止和債權、債務的清算。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一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或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出席理事會人數應達到全體理事人數的2/3以上,有關決議,須經出席的理事超過2/3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三)款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科技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科技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授權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並擔任本會的法人代表。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接受國內外各界的捐款和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劃撥的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指定的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社會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組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3年5月26日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修改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