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立項

專業術語

科技立項是專業術語,拼音為kē jì lì xiàng,就是科技項目管理中的項目確立,是科技管理部門中的一項工作。一般包括科研機構項目申報、專家考察、有一定科研價值,由科技管理部門進行指導、立項。

申請書簡介


項目名稱
所屬專項
申報單位(簽章)
申 請 者
聯繫電話
組織部門
起止年限 20 年 月 至 20 年 月
填報日期 20 年 月 日
XX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二0一0年元月制
填 寫 說 明
請不要修改本申請書模板中表格的結構,結構的改變可能導致申報系統拒絕受理。
1、凡申報重慶市自然科學基金計劃的項目須填寫此立項申請書。
2、立項申請書由項目的主承擔者填寫,經項目主承擔者工作單位審查同意后,一般項目一式三份、重點項目一式七份(含查新報告)並附申報軟盤一張報送重慶市科委。
3、填寫申請書前,請先查閱《重慶市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其中重點項目應圍繞當年“項目指南”內容撰寫。
4、立項申請書所列內容都要據實填寫,表達應明確、完整、嚴謹、扼要(外文名詞要同時用中文表達)。
5、項目組主要成員本人應在申請書上親自簽名以示同意合作。
6、立項申請書一律要求用A4紙張列印,否則不予受理。
7、所有申報材料恕不退還,請注意留底。
8.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分兩個個層次給予資助:重點項目(20-40萬元)、一般項目(2-4萬元)。
9.項目負責人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完成項目的能力,無逾期未結題的科技項目,在研科技項目不超過1項,且同一年度內只能申請1項市級科技項目。
10.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重慶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一、基本信息
項目名稱
所屬專項
承擔單位 組織部門
單位地址 區(縣、市)郵編
單位性質 1.高等院校 2.科研院所 3.企業 4.其它
工商註冊登記類型 1.國有 2.集體 3.股份合作 4.聯營企業 5.有限責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7.私營企業 8.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9.外資企業 10.其它企業
單位法定代表
姓名 聯繫
電話 手機 單位
傳真
項目負責人
姓名 聯繫
電話 手機 E-mail
項目主要合作單位
計劃類別
1.自然科學基金 2.院士專項
項目主要服務行業 1.農業 2.製造業 3.電子信息 4.醫藥化工 5.交通、能源 6.建築建材 7.冶金 8.輕工紡織 9.社會事業 10. 其它
項目所屬技術領域 1.電子信息 2.生物醫藥 3.現代農業 4.環境保護 5.新材料 6.光機電 7.交通 8.能源資源 9.社會事業 10.其它
項目研究所屬主要學科 一級學科代碼及名稱 二級學科代碼及名稱 三級學科代碼及名稱
代碼:
名稱:代碼:
名稱:代碼:
名稱:
起止時間 總投資 萬元 申請資助 萬元
主要研究內容
(限100字)
預期成果形式或達到的目標
(限100字)
註:此簡表的選擇項均為單選項。學科代碼及名稱按國家標準(可在市科委網站上查詢)至少填至二級學科。
二、項目組主要成員(含項目負責人)
編號 姓 名 出生年月 學歷 專業技術職稱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從事專業 項目中
的分工 每年工作
時間(月) 簽 字
三、經費預算(單位:萬元)
經費來源預算 經費支出預算
科目 預算數 科目 預算數 其中市科技
計劃撥款部分
1、市科技計劃撥款 1、設備費
2、國家部委撥款 2、材料費
3、行業主管部門撥款 3、測試化驗加工費
4、區縣科委撥款 4、燃料動力費
5、單位自籌 5、差旅費
6、其他資金 6、會議費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
9、勞務費
10、專家諮詢費
11、管理費
來源預算合計 支出預算合計
市科技計劃預算撥款 年度 20 年 20 年 20 年 合計
經費
註:1、市科技計劃資助強度為:一般項目2-4萬元,重點項目20-40萬元。
2、一般項目不得提取管理費。
四、申請書正文
參照以下提綱撰寫,要求內容翔實、清晰,層次分明,主題突出。
(一)立項依據與研究內容
1、項目的立項依據(重點項目須附主要參考文獻詳細目錄)
2、項目的研究內容、研究目標、以及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3、擬採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4、本項目的特色與創新之處
5、預期研究成果及項目的考核內容與指標
1、主要技術指標:包括形成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產品、專利、標準(技術標準、企業標準)、論文專著數量及其水平等
2、經濟考核指標
3、項目實施中形成的實驗室、研究室等
4、人才培養指標
6、年度研究計劃及年度考核指標
(二)研究基礎與工作條件
1、工作基礎
2、工作條件
3、申請人簡歷
4、承擔或完成重慶市科委資助科研項目情況
(三)查新報告(重點項目需附查新報告)
五、申請者承諾
我保證上述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如果獲得資助,我與本項目組成員將嚴格遵守《重慶市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證研究工作時間,按計劃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按時報送有關材料,按要求做好結題工作。
申請者(簽字):
年 月 日
六、申請者所在單位及合作單位的審查與保證
1. 申請者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包括:對項目的意義、特色和創新之處及申請者的研究水平與治學態度等簽署具體意見):
學術委員會主任(簽章)年 月 日
2. 申請者所在單位審查意見與保證
已按《重慶市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了資格審查,對申請書內容進行了審核,同意學術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並保證在項目獲得資助后做到以下幾點:
(1)保證對研究計劃實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時間等條件給予支持。
(2)嚴格遵守重慶市科委有關資助項目管理、財務等各項規定。
(3)督促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項目管理部門按重慶市科委的規定及時報送有關報表和材料並按期結題。
(4)如項目獲批准資助,本單位將保證對該項目實施中經費不足部分給予配套。
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
單位負責人(簽章)單位(簽章)年 月 日
3. 合作單位的審查意見與保證
同意參加合作研究,保證對參加合作研究人員時間及工作條件的支持、督促其按計劃完成所承擔的任務。
合作單位1(簽章)合作單位2(簽章)
七、審查意見
市科委業務處審查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科技項目管理


江西省科學院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贛科院字〔2010〕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規範和加強全院科技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完成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動我院科技創新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管理全院科技項目的依據,適用於院屬研究所(中心),和應用院(含所、中心)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研發設備、人力資源等申報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項目”的範圍包括:國家科技部及有關部委、國家基金委、省科技廳及省直有關廳局、市級科技局等部門下達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國際合作項目和橫向項目。院科研開發專項基金項目按其管理辦法施行。
第二章 項目申報管理
第四條 科研開發處根據各類項目申報通知的要求,及時通過召開會議、發出通知或者院網站等形式,發布申報指南和具體要求,各單位組織科研人員申報,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否則不予上報。
第五條 科研開發處進行審核后,經主管科研的院領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上報。有指標限制的項目,需經院學術委員會評議,報院領導審批。在審核過程中如發現申報項目重複或者不符合要求,科研開發處負責協調和篩選。
第六條 對不符合上述程序提交的申報項目和超過規定期限的申報項目,科研處不予受理。
第三章 項目管理與實施
第七條 科技項目任務(合同)書是項目管理的重要文件。實施項目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大力提高院人才建設、研發平台建設和科技產業化的水平,促進院科技創新能力。
第八條 科技項目實行院、所(中心)兩級業務管理,即由科研開發處負責協調和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所、中心)負責具體實施。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課題,以第一承擔單位為主開展工作。
第九條 科研開發處根據科技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計劃項目,編製年度科技計劃目錄發給院屬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各所(中心)及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年度科技計劃進度開展科技工作。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既要對項目進行具體實施管理,也要對項目的人員配備和實驗條件等給予保障。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如經費預算偏差大、主要人員變動等問題,經分管院領導批准,報請項目下達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在項目計劃實施過程中,鼓勵項目組對研究工作進行創新,但涉及到降低預定目標、減少研究內容、中止研究計劃、提前結題或延長年限等變動時,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單位簽署具體意見,報項目下達部門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如出國、培訓、病休、調離等)離開項目組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安排合適的人選代理,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科研開發處備查;離崗一年以上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需報項目下達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項目組其他成員的排名以計劃任務合同書為準,其排名為成果鑒定登記和申報各類科技獎勵的依據,一般不予變動,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人員變動,須由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提出書面理由,經分管領導審核,報項目下達部門批准,並報科研開發處備案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須按項目下達部門的要求認真填寫各種報表,由科研開發處匯總審核后報項目下達部門。
第十五條 為保證項目的順利開展實施,科研開發處每年7月和12月對項目承擔單位的所有在研項目進行檢查或抽查,對重大項目進行不定期追蹤問效。項目所在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必須認真配合,彙報研究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並填寫項目進度檢查表。各所(中心)應於每年底對本單位科技項目的進展、成果及論文情況進行總結。
第四章 預算編製與審批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編製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的編製要求如下:
(一)項目預算的編製應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預算編製時應編製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項目預算書應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製。
(五)編製項目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並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條 在申報項目獲得科技主管部門批複后,項目預算書和任務(合同)書是項目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於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項目承擔單位,將給予停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按計劃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或強佔;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等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管理費等。
第二十一條 院及院屬單位承擔的各類科技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省和院制定的有關財務規定。
(一) 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製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二) 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經費納入院財務中心統一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對申報上級科技主管部門帶有指標性的科技項目獲得立項資助后,其項目經費由院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下撥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的程序進行核批。
第二十四條 除院基金外,符合項目開支範圍、正常發生的單筆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科研費用,項目負責人可簽字辦理報銷手續。項目負責人事先通知並徵得所在所(中心)同意后,可審批本項目組人員出差。
第二十五條 重大專項經費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執行旅費的開支標準;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重大項目應事先報經科研開發處,由分管院領導審核同意。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製項目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項目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項目,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製反映。項目決算報告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製。
第二十七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製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後報送科研開發處和計劃財務處,由計劃財務處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餘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計劃財務處,由計劃財務處按照財政科技部門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可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科技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項目管理費和配套經費
第二十九條 院對獲資助的科技項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統一管理,對各類縱橫向科研項目提取項目管理費,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按照項目專項經費的8%核定收取(院5%,項目承擔單位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其他另有規定的項目按國家規定收取管理費。
第三十條 院科研管理費,用於與科研有關的管理性開支,如差旅、辦公、接待、項目的申請、評審和相關人員的獎勵等。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以院、所(中心)為第一承擔單位的科研項目經費到帳並按規定收取項目管理費后,院按有關規定對項目提供經費配套。
第七章 鑒定(驗收)和結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已到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不論是否具備驗收鑒定條件,需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進行全面的檢查和驗收。符合科技主管部門要求的應申請鑒定(驗收),具體程序按有關鑒定(驗收)辦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請鑒定(驗收)時,必須提供完整齊全的裝訂成冊的全套鑒定(驗收)資料給科研開發處存檔,否則不同意向項目下達部門申請項目鑒定(驗收)。故意拖延或不進行檢查和驗收者,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將不支持其申請新的科研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后,應根據項目下達部門規定的要求,填寫相應的結題報表並寫出研究總結報告和工作總結,並及時向科研開發處或項目下達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驗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通過驗收后,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在對重大項目進行研究經費驗收結算過程中,必須按照院重大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 為使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得到更好的保護,鼓勵科技人員將符合申請專利要求的科技成果積極申報專利,對獲得專利權的發明者給予資助性獎勵。
第三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妥善保存項目在研究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開題報告;可行性報告;申請書;任務(合同)書;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實驗、分析、測試等原始記錄;工作手冊及有關會議記錄;階段工作報告;專題總結、論文論著、設計、工藝、技術規程;典型實物、樣品照片;鑒定驗收或成果評價材料,有關獎勵材料等,在項目完成後,裝訂成冊,送科研開發處登記歸檔。
第三十九條 對於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除不支持其申請各級科技項目並予以公告外,屬違紀情況,按違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元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與上級科技管理部門的規定有差異時,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科研開發處解釋。
二○一○年元月十四日

科技立項改革


為深入貫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十二五”農村科技發展規劃的總體精神,針對現代農業發展對科技的迫切需求,目前國家科技計劃已進行立項程序方面的改革,改革將在農業科研領域進行試點推行。
一是推薦主體範圍擴大。
原來的推薦主體只有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主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改革后的推薦主體包括了部分涉農領域國家行業協會和學會,涉農領域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示範區、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內專家等。
二是材料報送程序更為簡單。
原來要求推薦主體在項目答辯時必須親自到北京,這對京外推薦主體造成不便,現在推薦主體可以採用異地電話的形式完成答辯。立項改革在農業領域的率先推行,將為涉農的企業和研究單位提供更好的自主創新的平台,將意味著他們的項目有更多的機會申請到國家科技計劃的支持,也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落地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