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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LetterofCredit)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簡稱documentary credit,系指規定向銀行申請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ance)或讓購(*negotiation)時,必須同時提供一定單據的信用狀(*L.C.)。

基本介紹


由於此種信用狀須憑單證向銀行押匯,故又稱押匯信用狀。通常信用狀均屬於這一類,而這裡所稱的單據大多包括提單(*B/L)、保險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發貨通知書(*consignment note)、領事發票(*consular invoice)、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等。
由於此種信用狀以一定單據為付款、承兌或讓購的擔保,開狀銀行得以收到單據后核對其內容,如其與信用狀所指定者不符,開狀銀行不負其責任,可減低開狀銀行的風險。
在英美,跟單信用狀與商業信用狀(*commercial credit)同義,但在歐洲大陸,往往將二者加以區別;前者是以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為受件人(*addressee),並採取委任押匯或代開狀銀行押匯(mandate to negotiate or negotiate on behalf of the issuing bank)方式,而且該押匯銀行的押匯系以“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的條件押匯;後者是直接以受益人(*beneficiary)為受件人,任何銀行均可以承做押匯,且系以“有追索權”(*with recourse)條件押匯,但如信用狀規定由通知銀行押匯時,該銀行的押匯則視為以“無追索權”的條件承做押匯。
國際商會(*ICC)並不承認上述的區別,國際商會認為,除非通知銀行曾就該信用狀予以保兌,否則不論開狀銀行是否曾委任通知銀行押匯,通知銀行的押匯均以保有追索權的條件押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