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抗辯
惡意抗辯
惡意抗辯事由是受法律限制不能作為抗辯的事由的例外,有時也稱惡意抗辯為票據抗辯限制的原理的例外。
2、惡意抗辯
票據法上規定不能作抗辯事由的目的在於保護票據善意持有人的權利,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是出於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則票據法對之不予保護。票據的取得應遵守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所謂惡意抗辯,指的就是票據債務人可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有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進行的抗辯。比如,甲因一項買賣而簽一張票據給乙,后該買賣解除,甲當然可以買賣解除為由對抗乙,如果丙知道甲、乙之間的票據關係中存在著這種抗辯事由,還仍然接受乙對該票據的轉讓,則丙對票據的取得屬惡意取得,甲因此可以同乙的買賣已經解除為由對丙進行抗辯。如果持票人在取得票據后才發現其前手與票據債務人之間存在抗辯事由,則該持票人對票據的取得不屬於惡意取得之列,票據債務人不能對之進行抗辯。
應該注意的是,如果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間接前手而非直接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那麼即使持票人在取得票據時知道這種抗辯事由的存在,債務人也不能以之為由對抗持票人。比如,甲因一項買賣而簽發一張票據給乙,后該買賣解除,甲當然可以買賣消除為由對抗乙,但乙已將此票據轉讓給丙,丙在接受此票據轉讓時不知甲、乙之間存在抗辯事由且為之付出了對價,接受票據后丙又將其轉讓給丁,即使丁接受票據時知道甲、乙之間存在抗辯事由,甲也不能對其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