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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惠民
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長
張惠民,曾任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
2015年10月3日,張惠民因受賄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其老下級王建國因受賄罪及介紹賄賂罪被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2007年至2010年,北京市交管局某處處長。
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
2015年10月3日,據張惠民案中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0年張惠民在擔任交管局某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向翟某索取人民幣180萬元、收受翟某人民幣40萬元、收受梁某人民幣6萬元;2010年至2012年期間,張惠民已擔任交管局副局長,其利用職務便利,為劉某及其朋友審批、辦理京A車牌,收受劉某人民幣12萬餘元。2009年至2013年,王建國在擔任交管局某處副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自己購房及還貸款為由,向翟某索要人民幣105萬元、向梁某索要人民幣15萬元。
張惠民與王建國兩人案發,系紀檢部門在對二人涉及其他案件進行調查談話時,二人交代了相關受賄情況。其中,王建國還交代了自己曾介紹上級張惠民收受賄賂40萬元。此後,張惠民和王建國分別被中共北京市公安局紀檢委開除黨籍,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開除。2014年10月,二人先後被刑事拘留。在11月3日,二人被逮捕。2015年4月24日,張惠民和王建國分別被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現年52歲的張惠民對起訴書指控並無異議。張惠民所涉受賄款項中,除為他人辦理京A車牌的12萬元外,其餘錢款均為其負責審批部分招標工程期間收受。
張惠民的辯護人認為,張惠民受賄但並未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未給國家造成任何損失。念及多次立功受獎,建議對張惠民減輕處罰。其次,張惠民在紀檢部門已經主動交代了專案組不掌控的受賄238萬元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惠民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受賄,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其中受賄180萬元系索賄,應依法從重處罰。鑒於張惠民在因其他案件被紀檢機關調查談話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198萬元事實,根據其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主動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退繳大部分受賄款項,故對其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張惠民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受賄所得238萬元除已退繳部分外,餘款繼續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