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用地紅線

使用權屬範圍的邊界線

有關法規或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線。

目錄

規定


用地紅線和建築控制線不是一回事,個別構件可以伸出紅線,相關規定見: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4.2建築突出物
4.2.1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築突出物為:
——地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牆、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台階、坡道、花池、圍牆、平台、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採光井等;
——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4.2.2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0.50m;
2)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m,並不應大於3m;
3)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2m;
4)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於3m。
2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於0.50m。
3建築突出物與建築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建築物和建築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4.2.3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範圍內另行劃定建築控制線時,建築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築控制線,突出建築控制線的建築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4.2.4屬於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4.2.5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築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