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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強
陝西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
李曉強,男,漢族,1963年3月生,陝西永壽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
2021年1月,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曉強作出逮捕決定。
1984年7月至1987年1月,咸陽焦化廠廠辦職工、黨辦秘書、廠團支部書記;
1987年1月至1989年10月,咸陽市體改辦幹事;
1989年10月至1992年9月,咸陽市體改辦副科級監察員、副科級研究員;
1992年9月至1993年8月,咸陽市體改委秘書科副科長;
1993年8月至1999年10月,咸陽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1999年10月至2002年7月,咸陽市房產管理局(市房改辦)銷售科科長;
2002年7月至2005年1月,咸陽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2005年1月至2013年8月,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成員、副主任、調研員;
2014年12月至2020年10月,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
2020年10月被免去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職務;
2020年12月15日經政協咸陽市八屆十七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同意撤銷李曉強政協咸陽市八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2021年1月,經中共咸陽市委批准,咸陽市紀委監委對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黨組書記、主任李曉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曉強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弄虛作假隱瞞房產信息、借用他人股票賬戶進行交易;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曉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目無黨紀國法,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甘於被“圍獵”,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之後仍肆無忌憚,不知敬畏,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曉強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咸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黨組書記、主任李曉強(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咸陽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1年1月,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曉強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