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錯款是在現金收付和保管過程中發生帳面現金存款與實際現金不符的差錯。銀行業務中出納錯款主要包括出納部門對客戶收付現金營業終了發現帳實(現金) 不符。如盤點庫存現金,發現帳、實 (現金) 不符; 聯行調現金,清點時發現單證與實物 (現金)不符。
對出納錯款處理原則是:長款不得寄庫,短款不得空庫,不得從長補短。長款不報以貪污論; 短款不報,以違反制度論。發生出納錯款時應及時報業務負責人,經批准后,長款在“
暫收款”科目,短款在“
暫付款”科目列帳,在積極查找仍無法糾正時,並經一定審批手續后,長款列做銀行收益,責任事故短款可予以報損。查明短款屬於貪污性質的,應立案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