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運動
社會運動
社徠會運動(social movement)是指大範圍的社會變革行動。因很多人感到不安、不滿、威脅、被剝奪等而引起,並得到廣泛響應。往往有其特定的使命感,有相應的宣言、信條和口號等,會造成比較廣泛的社會影響。如西方的文藝復興運動、中國的五四運動等。雖然多由一個核心擴展開來,但同一個運動中的所有個人在心理上並不一定構成一個團體。這個核心周圍可以有很多利益不明顯的參與者。從這個意義上講,與教會、政黨或協會這樣一些概念明確的組織不同。實際上是在部分人的激發下擴展開來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社會變革行為。
基本上,“改革運動”(reform movement)是指社會運動成員對於現有社會秩序是滿意的,但他們也認為:局部的社會改革是必要的,尤其是社會的特定領域。大多數的抗議事件或社會運動是屬於改革運動,旨在改革社會的某一部分或項目,並非企圖推翻整個現有體制。譬如說,台灣社會的掃黑運動是企圖改革省內的治安制度,而掃黃運動則是在清除省內不合法的性交易或色情行為。此外,1980年代以來的反核能運動、生態運動與消費者運動等都是這類型社會運動的範例。
“徠反動運動”(reactionary movement)或稱“保守運動”(conservative movement)、“抗拒運動”(resistance movement),目的在維持既有社會價值與制度,並且防止變革,使其能持續運作。它的目的是要“讓時間倒轉”,其成員對於某些社會變遷帶有懷疑與嫌惡眼光,不僅不願前進,而且試圖逆轉目前的趨勢。正統派基督教徒的“道德多數”(moral majority)正是這類回歸運動的一個範例,也是一種抗拒二十世紀歷史過程中所發生的隨意性與世俗化趨勢的運動。較激烈的反動運動包括三K黨,他們堅持黑人劣於白人,阻止黑人人權運動,縱使在1990年代,依然歧視黑人與其他少數民族,並且絕對贊成黑白隔離政策。
有時,反動運動是針對某一特殊社會運動而組成,例如:反同性戀運動與反墮胎運動。在美國,這兩個敵對運動曾經發生激烈的衝突。1993年,柯林頓總統取消軍隊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但是,在1996年,此一運動影響國會通過一項不承認同性戀婚姻的法律。另外,墮胎合法化運動與反墮胎運動也引發“捍衛生命”(pro-life)與“保護選擇”(pro-choice)的爭執,包括反墮胎運動者放火焚燒墮胎診所。其他如反對離婚、反對婚前性行為,以及支持種族隔離政策等,都屬於反動運動。
偶爾,抗議事件或社會運動會演變成社會革命,不僅要推翻現有制度,也要創立新制度。“革命運動”(revolutionary movement)對現有社會秩序是極度不滿的,其目的在推翻現有制度,並試圖根據自己的意識形態藍圖來重組整個社會。革命運動的產生多發生在政府長期壓榨某一群體或用不合法程序歧視反對者所致。革命通常是在一連串改革運動無法達成其目標而引起群眾的不滿與激憤,並且深信當權者無法滿足其基本需要。世界各國革命運動成功的實例不少,包括1776年的美國獨立運動、1789年法國大革命,以及1994年的南非黑人自治革命運動等。同樣的,美國的新左派革命、古巴革命與中共的農民革命等,均帶來徹底的或全面性的社會與歷史變遷。
烏托邦運動(Utopian movement)是指具有長遠目標,以創造新社會型態取代既有社會制度的一種社會運動。雖然烏托邦理想與境界達成的方式經常是模糊不清的,但這類運動成員想像:無論是目前較小規模的變遷,或未來某個時期的大規模改變,都會帶來根本變遷與幸福生活。譬如說,建立公社、1960年代的“反抗文化”(counterculture),以及許多當代宗教教派等都是烏托邦運動的範例。
社會運動是集體行為的一種形態,也是一群人共同參與並推動某一目標或想法的活動。社會運動涉及有組織的行為,而且企求改變現狀,其後果可說是社會變遷。社會運動初期,群眾通常藉由抗議與遊行等的非制度化方式來支持或反對社會變遷。社會運動的參與者必須是廣大群眾,而非少數幾個人;必須具有持續性,否則,曇花一現即消失;通常要有意識理念來說服參與者與一般大眾。由此看來,社會運動可說是一個團體具有目標,而且有計劃的共同行動,其目的在改變整體或部分的社會現象,可以看作是社會變遷的一種手段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