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程序

問責程序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共二十六條,分為“總則”“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實行問責的程序”“附則”四章。第一章規定了《暫行規定》的立法目的、問責對象、實行問責的基本原則、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第二章規定了問責的情形、問責方式、黨政領導幹部被問責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規定了實行問責的具體程序,包括問責情形的發現、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執行、受理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等內容。第四章規定了除第二條規定的問責對象外的其他適用和參照《暫行規定》的人員範圍以及《暫行規定》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時間。

基本介紹


共央辦廳、國務院辦公廳在2009年6月30日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根據規,黨政領導干責式歉、停職檢查、免職,責形包括群、突件置,導致態惡化,造惡劣影響。

領導幹部問責


按照干管許可權
《暫行規定》指出,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許可權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二)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許可權和程序進行調查后;(三)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四)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暫行規定》指出,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