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設施是與軍用核裝備(核武器)對應。用于軍事目的以外的一切核裝置和核生產、加工、貯存及后處理裝置。是各國原子能法所調整和規範的基本對象。主要是以核能為動力或以放射性物質為原材料的用於民品生產經營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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