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

1985年成立的全國性社會經濟團體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英文名:China Building Material Federation)是由全國建築材料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經濟團體。

發展歷史


2011年4月19日,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四屆十一次理事會在京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為大會發來賀信,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資委、中華全國總工會等部門領導和理事單位近300人參加了大會。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蘇波委派,原材料工業司司長陳燕海到會並致辭。
陳燕海對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發揮參謀助手和橋樑紐帶作用,積極推動建材工業實現轉型升級取得的成績表示充分肯定,並對今後的發展提出了幾點建議:一是要把調整結構、推動建材行業轉型升級作為聯合會工作重點。要加強對行業發展的指導,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作為主攻方向,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優化產業組織結構,加快發展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二是把推動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作為行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支撐。指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大新產品的開發,新材料的推廣,新技術的應用,促進建材行業轉型升級。三是把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作為行業轉變發展方式的著力點。四是要加強聯合會自身建設。

主要職責


l.圍繞建材行業與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反映會員和企業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協調同行業價格爭議,規範企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3.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技術、管理諮詢、人才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
4.加強與國外同業間的聯繫,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經濟糾紛,組織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5.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有關工作;
6.接受國家經貿委委託,對代管協會實施管理,主要是:指導代管協會依據章程開展業務活動,監督代管協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向國家經貿委提出代管協會改革、調整和規範發展建議及代管協會機構改革變更等事宜的初審、報批工作;負責代管協會的人事管理、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查處代管協會違法、違紀行為;審批代管協會工作人員臨時出國等;
7.管理直屬(掛靠)事業單位,負責直屬(掛靠)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黨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財務、資產管理的監督,審批工作人員臨時出國等;
8.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張人為
會長:喬龍德
副會長:雷前治、孫向遠、徐永模、陳國慶、葉向陽、孫鐵石、宋志平、譚仲明、張毅、郭文叄、王惠文、劉志江、姚燕、周祖德、朱雷波、徐堯湘、姚季鑫、張志法、張毓強、邱興祝、謝鎮江、張才奎、王剛、曹江林、葉德林、李新華、於興敏、吳一岳、王福江、劉長發
秘書長:張東壯
黨委書記:孫向遠
副書記:葉向陽

代管協會


中國水泥協會China Cement Association
·中國石材協會China Stone Material Industry
·中國加氣混凝土協會China Aerated Concrete Association
·中國石灰協會China Lime Association
·中國砂石協會China Sand-Stone Association
·中國複合材料業協會China FRP Industrial Association
·中國磚瓦工業協會China Bricks & Sanitary Ceramics Association
·中國建築砌塊協會China Building Block Association
·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China Building & Sanitary Ceramics Association
·中國建築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China Architectural and Industrial Glass Association
·中國絕熱節能材料協會China Insulation & Energy Efficiency Materials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China Cement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
·中國玻璃纖維工業協會China Fiber Glass Association
·中國建材機械工業協會China Building Material Machinery Association
·中國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China Non-Metallic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中國建材工程建設協會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Construction Society
·中國建築防水材料工業協會China National Waterpro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中國摩擦密封材料工業協會China Friction & Seal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
·中國建材企業管理協會China Building Materi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China Building Material Market Association
·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China Building Material Industries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中國建材數量經濟監理學會Quantitative Economics and Audit Society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英文譯名China Building Material Council。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建築材料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進行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本會接受國資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圍繞建材行業與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協調同行業價格爭議,規範企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技術、管理諮詢、人才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
(四)加強與國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經濟糾紛。組織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有關工作。
(六)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對代管協會實施管理。
主要是:指導代管協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業務活動,監督代管協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對代管協會改革、調整和規範發展的建議及代管協會機構改革變更等事宜的初審、報批工作;負責代管協會的人事管理、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查處代管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審批代管協會工作人員臨時出國等。
(七)管理直屬事業單位,負責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黨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財務、資產管理的監督,審批工作人員臨時出國等其它事項。
(八)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建材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註冊登記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優惠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利;
(五)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完成本會交辦工作的義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辦理相關手續后,應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節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團出席方能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超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超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駐會),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建材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在本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六)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期限內可能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名譽會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的聘請,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也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事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國家劃撥的行政、事業經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六)本會下屬單位或實體機構稅後上繳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或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願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2年9月6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