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機械製造工藝協會
中國機械製造工藝協會
中國機械製造工藝協會,簡稱:中機藝協,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縮寫為:CAMMT。協會是以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為推動製造工藝技術的進步與發展,由在全國生產機電產品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技術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本會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機械製造工藝協會,簡稱:中機藝協,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縮寫為:CAMMT。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國生產機電產品的企事業、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作為政府部門的助手,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聯繫和組織全體會員,團結廣大工藝工作者,加強全國機電產品製造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繫,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為促進我國機電製造工藝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提高製造工藝技術水平與管理水平,提高質量和生產效率,發展品種,降低消耗,保護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振興機電工業,實現社會主義的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機電產品製造工藝方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與規章制度,根據政府部門委託,承擔與上述任務有關的調研、規劃、論證、文件起草與協助實施等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利於振興機械製造行業的經濟、技術政策的建議及調整改進的方針政策建議,反映廣大企業與工藝工作者的要求與意見。
二、組織、開展機械製造工藝的技術與管理的業務活動,推薦、交流國內外先進的工藝技術與工藝管理相關理論、方法及經驗,並根據會員與企業要求,從事諮詢、診斷、評價與信息等技術服務。
三、組織、開展機械製造工藝方面的技術培訓,職業教育與崗位練兵等活動,以培養人才,提高素質,充實壯大工藝隊伍。
四、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企業生產與技術發展的需要,針對產品製造過程的共性技術、邊緣工藝、急難關鍵、薄弱環節、高新技術與配套項目等有關工藝與裝備方面的問題,組織或者協助會員單位開展工藝的創新、攻關、引進、開發與產業化以及成果的推廣、應用與諮詢中介等技術活動。
五、建立與國外機電產品製造部門、企業與社團的聯繫,組織開展有關經濟、技術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外市場創造條件。
六、組織開展有關機械製造工藝學術研討以及軟科學研究等工作。
七、承擔有關機械製造工藝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與傳遞應用工作,建立、加強與相關協會、學會等團體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機械製造工藝發展需要舉辦有關的展示、展覽活動。
八、參與、推動機械製造工藝標準化、專業化等活動及其宣傳工作,參與、開展維護會員單位合法的工藝知識產權與工藝專利、發明等活動。
九、在會員範圍內組織對機械製造工藝技術、裝備與管理的創新成果、先進單位與個人的評價、推薦與宣傳工作,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應依法登記;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行業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獲得本協會編輯、出版的刊物、資料;
五、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掌握的科研成果、資料、信息,以及所提供的技術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的各項活動,接受並完成本協會所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與意見,提供有關機械製造工藝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及有關資料;
五、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經督促而不改進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通過民主協商產生,其名額與條件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和會員會費交納標準及其管理辦法;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與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民主協商,推選出理事單位和理事並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和發揮理事會的活力,將貢獻大、有影響,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會員單位吸收到理事會。理事會換屆時,一般約有1/4~1/3新理事單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工作與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表彰獎勵對本會工作和工藝行業工作有突出成績或者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不夠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候選人;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65周歲,不夠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候選人;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為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為本協會的辦事機構,由常務理事會領導,負責主持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行政委託任務和資助撥款;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範圍是:
一、協會日常活動支出;
二、會刊、資料印製費用;
三、協會舉辦公益活動費用;
四、辦公、差旅費用;
五、協會專職員工的生活補助等費用;
六、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 年9月15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