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

金融學術語

銀行承兌是銀行對承兌申請人作出的保證在匯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承諾。由銀行承諾的商業匯票即為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辦法是:承兌申請人持票和購銷合同向其開戶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審查后,如同意,即與申請人簽訂承兌契約,並在匯票上籤章。承兌銀行按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中國承兌手續費比率為0.5~1%之間,每筆不足5元的按5元計收。匯票一經承兌,申請人即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行。銀行俟到期日憑票將款項划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

英文解釋


bankers' acceptance
Bankers's acceptance is a bank's commitment to pay a stipulated amount of money on a specific future date under specified conditions. In legal language, the bank agrees to be the primary obligor, committed to paying off the customers' debt regardless of what happens subsequently, in return of a fee.
Cited from Peter S. Rose: Commercial Bank Management.

分類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銀行承兌匯票票面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行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七項。欠缺其中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於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於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銀行承兌匯票是有價憑證、無因憑證,可以基於給付對價原則進行背書轉讓,從而實現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功能、結算功能。例如,甲公司持有一張200萬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因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價值200萬的商品,如雙方同意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結算,那麼甲公司就可以將持有的那張200萬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乙公司,完成交易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是遠期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之前想提前使用匯票上記載金額,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在貼付一定貼息后,即可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上的金額(貼現時,銀行會直接扣除貼息后將貼現餘額打入貼現申請人對公賬戶)。銀行承兌匯票貼息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的調整而變化。

承兌匯票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係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承兌匯票優點


1、對於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的,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2、對於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佔用與需求,有利於擴大生產規模。
3、相對於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適用於銀行承兌匯票的公司
適用於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醫療衛生、機關學校等單位。

匯票錯誤原因


1、背書不連續。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匯票最常見的錯誤。目前共有2種不連續的方式。
(1)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後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轉讓給B,而在後手簽章處卻蓋了D的印鑒,B與D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2)背書名稱與印鑒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後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鑒不清。例如,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或者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A轉讓給B,B的印鑒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範或不蓋騎縫章。
2、委託收款錯誤。
(1)多處委託收款。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幾手背書中,有兩處以上的背書都注有“委託收款”字樣。
(2)委託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託收款行不符。具體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委託行為XX農行,而結算憑證上卻蓋著XX工行的結算章。
(3)委託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具體表現為付款人名稱填寫不正確,收款人與開戶行填寫不規範。
3、背書轉讓給個人。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以上條款從法律上規定了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轉讓給個人。
作為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託收款憑證及匯票,排除假銀行承兌匯票的可能,主要審查:
(1)是否作成委託收款背書,背書轉讓的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在粘單處簽章。
(2)委託收款憑證的記載事項是否與匯票記載的事項相符。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出錯,直接導致了承兌的不能解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及相關法律,與讀者商榷下列解決辦法:
1、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具體表現如A企業背書給B公司,但後手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鑒,背書明顯不連續。通過A、B、C三家企業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於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匯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通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匯票或退票。
2、委託收款錯誤。屬於如委託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託收款行不符和委託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等結算憑證錯誤,可說明情況,重新填寫正確憑證,承兌行應該給予解付。但屬於因不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託收款背書時,則逐個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兌匯票背書的前手證明背書的連續性,以此依法舉證,承兌銀行也應給予解付。
3、背書轉讓給個人錯誤。由於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匯票出現一處背書為個人時,解決辦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後手達成協議,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後,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託銀行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