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備付金

銀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的準備

備付金是商業銀行保護存款人利益,滿足存款支付,確保資產流動性所做的準備。它包括庫存現金和在人民銀行備付金存款。備付金在商業銀行資產項目中盈利性小,其管理原則是既要確保支付,又要盡量減少不必要的佔用,既控制在正常需要的最低限,判斷其是否充足的重要標誌是備付金率

簡介


為促使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全面推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增強資金清算和支付能力,現就金融機構備付金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相關問題通知


一、備付金由金融機構存放在人民銀行往來戶的存款和庫存現金兩部分構成。對按規定存入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如特種存款,以及國有商業銀行存放其上級行的存款等,不計算在備付金範圍之內。
二、備付金率指金融機構備付金占其各項存款的比例。中國農業銀行7%~9%,中國銀行為6%~10%,建設銀行為5%~11%,交通銀行為5%~7%。其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備付金率,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根據各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確定,報上級行備案后實行。
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的備付金率由人民銀行總行考核,其分支機構由各自總行考核。各總行要根據各地所屬分行的實際情況,於1995年7月底以前將備付金率分解到各分行,具體分解情況抄報人民銀行總行,抄送人民銀行各分行,人民銀行分行將據此進行監測。上述各銀行對所屬分行備付金率的調整情況,也要及時書面報告人民銀行總行和抄送人民銀行有關分行。在接到調整通知前,人民銀行有關分行仍按原有備付金率進行監測。
四、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確定的備付金率,合理運用資產和負債,努力將備付金率維持在規定的比例之內。未達到最低比例要求的,要在10日內補足,10日內仍未達到比例要求的金融機構,不得增加貸款,不得向外拆出資金,直到達到比例為止。對一個月內仍未達到比例要求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要在轄區內通報批評。
五、對備付金率超過規定比例的銀行,在超過規定比例10日後,人民銀行應停止對其增加貸款,並可根據情況收回貸款。
六、備付金存款年利率為9.18%,人民銀行將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適時調高或降低備付金存款利率。
七、人民銀行各級行要加強對備付金存款的監測或考核,建立規範的備付金存款監測或考核制度。一是繼續完善對金融機構備付金存款日監測制度,結合人民銀行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逐步將日報範圍擴展至所有二級分行。二是建立旬監測或考核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行按每旬的日平均水平監測或考核。
八、未在人民銀行設帳戶的城市信用社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經所在人民銀行分行審查批准,對其在商業銀行往來結算戶的存款,可納入備付金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