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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擔保物權
意定擔保物權
法定擔保物權
和意定擔保物權並存時的效力。一般認為,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意定擔保物權。例如,《
海商法
》上規定的對船舶的各種優先權(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約定的
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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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
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
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
擔保物權
成立的要件不同,
意思自治原則
發揮作用的領域有別。
適用該原則的情形包括:抵押權成立在先,
留置權
成立在後的情形;留置權成立在先,抵押權成立在後,且留置物所有人為抵押人的情形;質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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