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職級序列

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的職務、職級與級別,按照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如下條款: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製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陞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陞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

職務級別


領導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共10級。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股所級(股級)屬於縣區設置的領導職務,是一種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相當於一級科員)。將縣區級機關內設機構名稱統一為“股”或辦公室,規範設置縣區“股所級”這一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股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以及地方法規設置的,如《黑龍江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規定》中設有股級。

職級序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級:共12級
註: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2019年3月印發),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
(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公務員晉陞職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晉陞一級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或者二級巡視員4年以上;
(二)晉陞二級巡視員,應當任一級調研員4年以上;
(三)晉陞一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或者二級調研員3年以上;
(四)晉陞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2年以上;
(五)晉陞三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或者四級調研員2年以上;
(六)晉陞四級調研員,應當任一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七)晉陞一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或者二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八)晉陞二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三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九)晉陞三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或者四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十)晉陞四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一級科員2年以上;
(十一)晉陞一級科員,應當任二級科員2年以上。

對應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共27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徠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級: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2019年3月印發):
第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
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任科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一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二)二級科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具體舉例


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軍委主席。自1993年以來,除短暫時間外,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軍委五大機構(五大班子)正職均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

國家級副職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書記、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共中央軍委委員、國家中央軍委副主席、國家軍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主任。
中共中央直屬各機構正職及部分副職一般為政治局常委、委員、書記處書記及其他副國級幹部兼任。

省部級正職

省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的省(黨、市)委書記、省長(政府主席、市長)、政協主席、人大常委會主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政委和司令員(明確為正部長級)。
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中央紀委正部級副書記、中共中央直屬各機構正職、特殊副職及辦公室主任(中聯部部長、中宣部副部長、中組部副部長、中央統戰部副部長、中央黨校副校長,中共中央辦公廳副主任)。
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如鐵路總公司總經理、中投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中央委員一般由省部級正職擔任。

省部級副職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吉林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直轄市市委副書記等。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各直轄市下屬副省級新區正職幹部(如浦東新區區委書記、區長)。

廳局級正職

以前叫地廳級,主要是地級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師)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主任、市政協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公安廳廳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司長)。
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部分副職(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國家安監總局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廳局正職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新疆兵團林業局局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各地級市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師正職幹部(如寧夏固原市市長、新疆兵團第八師師長)。
註:以上為高級幹部。

廳局級副職

地級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師)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協副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新疆兵團農二師副師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長春市朝陽區區長)。
直轄市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
省直管市正職。

縣處級正職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委書記、(區)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西安市衛生局副局長、藍田縣副縣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XX區XX街道辦事處書記、主任)。
地級市(新疆兵團各師)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綿陽市勞動局局長、三台縣縣長)。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團正職幹部(如新疆兵團農八師142團團長、政委)。
武裝部長。

縣處級副職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委副書記、縣(區)委常委、副縣(區)長、副(區)縣人大、副(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副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副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副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副局長、XX區XX街道辦事處副書記、副主任)。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德陽市民政局副局長、佛山市順德區副區長)。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團副職幹部(如新疆兵團農八師150團副團長、副政委、工會主席、總農藝師、總會計師)。
武裝部副部長。

鄉科級正職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各營黨委書記、鄉長、鎮長、辦事處主任、以及鎮級人大等。
縣、縣級市下屬各局,如縣公安局長、縣建設局長等。
地級市局下屬各處,如市建設局法制處長等。

鄉科級副職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鄉長、副鎮長、辦事處副主任、以及鎮級人大副主任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機關科室科長各營(分場)黨委書記、營長(分場場長)等,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芳草湖農場工交建商科科長、芳草湖農場工會副主席、芳草湖六場書記、六場場長)。
縣、縣級市下屬,如縣公安副局長、縣建設副局長等。地級市局下屬,如市建設局法制副處長等。
備註:
副省級市有哈爾濱,長春,瀋陽,大連,濟南,青島,南京,杭州,寧波,廈門,廣州,深圳,武漢,成都,西安共15個。
直轄市下屬副省級新區有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重慶兩江新區
准副省級:包括除上述城市以外的所有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頭市、鞍山市、撫順市、吉林市、齊齊哈爾市、無錫市、淮南市、洛陽市十個市為“較大的市”。
重慶市曾經一直是副省級城市,1997年2月成為省級的直轄市。
副省級城市、副省級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名,受省(直轄市)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市的市長、副省級新區的區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最初的十六個副省級城市是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的發文(中編[1994]1號)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成為副省級城市的。副省級城市與地級市或地級行政區一起納入各省的直接管轄之下,沒有被單列。

高配現象

1978年中央紀委重建以來,中央紀委書記絕大多數時間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其排名第一的副書記往往同時擔任中央書記處書記。其餘副書記均為正部長級(正部級)。
“高配”現象在中共中央直屬機構正職中表現得較為普遍。
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統戰部的正職多年來絕大多數時間均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或全國政協副主席這樣的副國級官員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更是從2002年至2012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十八大后又重新改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
中共中央直屬事業單位中,中央黨校校長長期由主管黨務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而中央組織部長兼任浦東、延安、井岡山三個幹部學院院長也已經成為慣例。

黨政軍級別


地方 行政級別和 軍隊級別對比(黨政軍)
級別黨政軍五大班子
黨委系統人大系統政府系統政協系統軍隊武警系統軍銜、警銜
國家級正職(國家主席)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 全國人大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無軍銜
國家級副職(國家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 上將
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 上將
省部級正職(省軍級)原六大中共中央地方局正職(已撤)原六大行政區正職(已撤)正大軍區職(戰區)上將、中將
原六大中共中央地方局副職(已撤)原六大行政區副職(已撤)副大軍區職(戰區)中將、少將
省委書記省人大主席省長、部長省政協主席正軍職少將、中將
省部級副職省委副書記省人大副主席副省長、副部長省政協副主席副軍職少將、大校
廳局級正職(地師級)市委書記市人大主席市長、廳長、一級巡視員市政協主席正師職大校、少將
廳局級副職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副主席副市長、副廳長、二級巡視員市政協副主席副師職上校、大校
縣處級正職(縣團級)縣委書記縣人大主席縣長、處長、二級調研員 縣政協主席正團職 上校、中校
縣處級副職縣委副書記縣人大副主席副縣長、副處長、四級調研員 縣政協副主席副團職 少校、中校
鄉科級正職鄉黨委書記鄉人大主席鄉長、科長、二級主任科員 正營職 少校、中校
鄉科級副職鄉黨委副書記鄉人大副主席副鄉長、副科長、四級主任科員 副營職 上尉、少校
股所級正職(一級科員)股長、所長正連職 上尉、中尉
股所級副職(一級科員)副股長、副所長副連職中尉、上尉
一級科員(本科)、普通科員級(大專)一級科員(本科、大專)副連級排長(本科)、正排職(大專)少尉、中尉
二級科員(中專)二級科員(中專)正排職(中專)少尉
備註:本表所列的級別對比是指行政級別對比,有的地方對軍轉幹部降級安置,但原行政級別並未改變(見《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覆》)。
1、軍銜與軍隊職務有一定的對應關係,與地方行政級別並無直接對應關係;而軍隊職務(軍隊級別)與地方行政級別才有對應關係。目前正軍級的省軍區司令及政委皆不入常委,排名在省委常委之後,普通副省長之前,正軍級等於副部級,副軍級相當於中管正廳,同理推知軍分區、武裝部。
參加黨的活動,一般按黨內職務排名,不是省委常委的正軍級的省軍區主官排名在省委常委之後,普通副省長之前。
參加行政活動,按行政級別排名,不是省委常委的正軍級(省軍級)的省軍區主官排名在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副省軍級)之前,和省政協主席一樣。
2、軍委委員享受國家領導人待遇,但不是嚴格意義的國家領導人,軍委委員排名在所有的副國級幹部以後,並且用和字隔開。
3、兵團級在1989年正式取消。
4、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本身是正部級單位(但一般有國家領導人兼任校長,主持常務工作的副校長為正部級),身為正大軍區級的國防大學不可能超過中央黨校。
5、正大軍區級排名可在非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前面,也可以在後面,具體看各地規定,但一般在省長之前,如四川省委書記排名高於成都軍區司令員,而山東省委書記排名低於濟南軍區司令員。
建國初六大軍區,對應全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區,2016年已改為五大戰區。
解放軍全軍正大軍區職的職務有:副總參謀長,總政治部副主任,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海軍、空軍、第二炮兵(火箭軍)、各大軍區的軍政一把手(軍政主官)。武警部隊編製為上將警銜的,為兩名軍政一把手(軍政主官)。
6、副大軍區級排名可在省委副書記前面,也可以在後面,具體看各地規定,但一定在其他常委之前,如新疆軍區司令低於新疆黨委副書記。
7、正軍級的省軍區政委一般為省委常委,排名按照省委常委序列,在地方黨委享受副部級的省委常委待遇。
8、不是省委常委的正軍級省軍區司令員,排名在省政協副主席后,但在正廳級之前。
9、集團軍軍長調任省軍區司令或者政委一般認為是平調。
10、正師級的軍分區政委一般為市委常委,排名按照市委常委序列,在地方黨委享受副市級的市委常委待遇。
11、不是市委常委的正師級軍分區司令員,排名在市政協副主席后,但在正縣級之前。
12、正團級的縣武裝部政委在地方上僅僅是普通的縣委常委,在地方黨委排名絕對在副縣級的縣委副書記之後。
在軍轉安置時,正團級安置為正調研員,副團級安置為副處級或者副調研員。
13、公安部部長為武警部隊第一政委,不管公安部長為正部級,還是高配為副國級,都是武警部隊第一政委,正部級的公安部長排名在正大軍區的武警部隊司令員和政委之前,公安部下轄各局為廳局級正職,消防、邊防等局隸屬於武警,確是正軍級單位,由此可推算正軍級最多到副部級。
黨中央決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時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黨中央、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實行中央軍委—武警部隊—部隊領導指揮體制。公安部長已不再兼任武警第一政委。
14、地方上的公安廳長為副軍級省武警總隊第一政委,由此可以推算正廳級不低於副軍級。
15、軍隊的待遇要比地方高,但是和行政級別本身不衝突,退休老紅軍、院士都是省部級待遇,但卻沒有省部級的級別。
16、軍隊的等級為15級,地方為10等,但政府級別可以細分為國務院總理、常務副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省長、常務副省長、副省長、市長、常務副市長、副市長、縣長、常務副縣長、副縣長、鄉長、副鄉長、所長、副所長、普通科員、辦事員,至少19級,常務副職都是黨委常委,比普通副職權利及排名要高。
17、黨政軍、人大、政協五大機構(五大班子)都是同級的,如縣武裝部長(正團職)對應正處級調研員,縣武裝部副部長(副團職)對應副處級。
18、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軍令﹝2018﹞59號)第七十四條和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軍官(副局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副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級軍官(副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級文職幹部)。正師職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正團職、師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五、四級軍官(處級、局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五、四級文職幹部),正營職、團級和專業技術十、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科級、處級和專業技術十、九、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連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軍官(科員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文職幹部)。

國企行政級別


來源
在計劃經濟時代,國有企業沒有 行政級別,只是“一把手”多由中組部發文任免,因此有了級別。很多央企最初成立時的“一把手”是“副部級”,其級別便順延下來了。這種交流甚至成了一種司空見慣的“正常的”人事變動。
劃分
國有企業有 央企和 地方國企之分,央企由國資委直接管理,地方國企隸屬於地方政府或其他中央部委管轄,其 級別有正部級、副部級、正廳副廳、正處副處、正科副科幾個級別。
示例
在國資委網站列出的115家央企名錄中,前54家企業“一把手”(指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及總經理)多為“副部級”。此外,前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張慶偉出任時其級別為正部級,是因為他曾擔任國防科工委主任。“副部級”央企還包括中國四大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中國人民保險集團、中國太平保險集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以及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類央企;還有國務院直管類的,如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中信集團。另外,中國煙草總公司也是“副部級”。另外,直屬國資委領導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正部級央企,其“一把手”就屬於正部級。。
取消
1999年9月22日第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有:“深化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對企業及企業領導人不再確定 行政級別”。

學校行政級別


見主詞條“學校行政級別”。

特殊情況


計劃單列市
計劃單列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名之一。計劃單列市的收支直接與中央掛鉤,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兩分,無需上繳省級財政。中國的計劃單列市有五個,分別是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和深圳。它們享受著省一級的經濟許可權。省會城市不可能再設為計劃單列市,因為計劃單列省會都已經相繼取消了計劃單列市只剩下廈門、寧波、青島、深圳、大連等5個非省會城市,雖然他們同其他10個省會副省級城市是一個級別,但概念上已有所區別。
計劃單列市的市長的行政級別是副省(部)級。市委,政府,人大,政協,正職,由國務院及中組部任命。
計劃單列市市政府--副省級;
市轄區政府--副地(廳)級;
市轄縣政府--正處級(使用等同副廳級);
市政府的工作部門--副地(廳)級;
市轄區政府的工作部門--正處級;
市轄縣政府的工作部門--正科級(使用等同正處級);
市政府的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處、室)--正處級;
市轄區政府的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科、室)--正科級;
市轄縣政府的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科、室)--正股級(使用等同正科級)。
計劃單列市行政級別對照
計劃單列市序列 國家標準序列
正市級--副省(部)級;
副市級--正廳(局)級;
正局級--副廳(局)級;
副局級--正處(縣)級(註:計劃單列市副局級幹部是一個介於副廳級與正處級之間的特殊級別);
正處級--正處(縣)級;
副處級--副處(縣)級;
正科級--正科級;
副科級--副科級;
科員級--科員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