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承諾
在未來某刻進行直接信貸的承諾
貸款承諾是商業銀行傳統的表外業務,是保證在借款人需要時向其提供資金貸款的承諾。分為開口信用、備用承諾、循環信用以及票據保險。開口信用是銀行與借款人達成的非正式協議。
銀行準備在一定時期內以規定的利率擴大信用額,但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銀行可以履約,也可以拒絕履約。備用承諾更具有約束力,但開口信用和備用承諾的承諾期一般不超過一年。循環信用屬於中期貸款承諾,是銀行向客戶保證資金的借還和在一個展期后再借還,其時間跨度為3到5年。
若此期間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銀行將承擔較大風險。票據保險業務也是一種中期貸款協議,在這種協議中,銀行同意當借款人無法出售其票據時由銀行購進。這種承諾,同樣承擔較大風險。銀行在為借款人承諾時,要依風險大小收取相應的承諾費。
1993年12月,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發布修訂后的條例H。條例H中認為,承諾是指任何致使一家銀行承擔以下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1)以貸款或租賃形式提供信用;
(2)購買貸款、證券或其他資產;
(3)參與一項貸款或租賃。
此外,承諾還包括透支便利、循環信貸安排、住房權益和抵押信用額度以及其他類似交易。從形式上看,貸款承諾是承諾的重要構成內容,透支便利和循環信貸安排等都是其具體表現形式。貸款承諾在信貸市場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競爭性信貸市場上,貸款承諾的存在可以滿足借款者未來不確定性信貸的需要;對承諾方而言,貸款承諾可以使其儘早作出資金安排,並可以通過建立長期客戶關係來最大化其信貸市場份額。此外,貸款承諾還可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風險並減低交易成本,從而提高金融市場的整體效率。
貸款承諾具有多種表現形式。根據作出承諾的條款和條件等要素,貸款承諾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方法:
(1)根據承諾方是否可以不受約束地隨時撤銷承諾,貸款承諾可分為可撤銷貸款承諾和不可撤銷貸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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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對貸款金額的使用情況,可分為[span]定期貸款承諾(Term Load Commitment)、備用承諾(Standby Commitment)和循環承諾(Revolving Commitment)。定期貸款承諾是指[span]在承諾期內,借款人只能一次性全部或部分使用銀行所承諾之貸款金額;備用承諾是指[span]借款人可多次使用銀行所承諾之貸款金額,並且剩餘承諾在承諾期內仍然有效;循環承諾是指[span]借款人可在承諾有效期內多次使用銀行所承諾之貸款金額,並且可以反覆使用償還的貸款,只要借款人在某一時點所使用的貸款不超過全部承諾即可。
作為一項信用工具,貸款承諾一般需要承受兩方面的金融風險:
一是信用風險,這種風險與潛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意願直接相關。貸款承諾的信用風險幾乎全部來自於潛在借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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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對於一項美式固定利率貸款承諾,在不考慮承諾費的情況下,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期權發行者)作出以固定利率在未來期間提供貸款的承諾時,如果執行期內市場利率大於設定利率,承諾持有者(潛在借款者)將執行此貸款承諾,並獲得相當於市場利率與設定利率之差與最大貸款額乘積的收益;如果市場利率小於設定利率,承諾持有者將放棄執行,並採用當期市場利率獲取貸款,從而避免相當於市場利率與設定利率之差與最大貸款額乘積的損失。
對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承諾持有者的收益相當於其因持有貸款承諾而帶來的機會成本。因此,隨著市場利率與設定利率偏離程度的加大,承諾方實際上承擔了所有的市場風險(外幣貸款時還包括匯率風險),風險可能是無限的,而收益僅限於收到的按照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支付的貸款承諾費。購買貸款的遠期備用承諾在原理上與固定利率貸款承諾相同,差別主要在於標的轉化為合同價格。
辦理項目貸款承諾函的條件為:
(1)國家有權部門正式批准立項;
(2)業主已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銀行調查評估后,經授信審批程序逐級審查同意提供項目貸款承諾函。
從開出之日起到正式簽定借款合同止,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
貸款承諾
1.銀行必須保證隨時滿足客戶資金需求;
2.不借款也要收取承諾費,一般收取承諾額度的0.25%—0.75%。
(1)辦理貸款承諾的優勢
客戶一旦獲得銀行的貸款承諾,未來獲得可靠現金來源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競爭優勢也隨即增強。
(2)貸款承諾適用範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存在資金缺口,按國家項目審批規定,須由銀行對項目資金缺口出具貸款承諾的項目。
(3)貸款承諾申辦手續
①有貸款承諾需求的客戶向銀行提出申請;
②銀行審核、審批客戶提供的項目資料;
③向客戶出具貸款承諾。
貸款承諾
承諾費是借款人在用款期間,對已用金額要支付利息;而對未提用部分,因為銀行要準備出一定的資金以備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應按未提貸款金額向貸款人支付承諾費,作為對貸款人因承擔貸款責任而受利息損失的補償。
承諾費只有在簽訂合同后才需支付。承諾費從選擇期失效至提交單據為止按承諾日期預付,通常按未提款金額的0.125%-0.5%計收。
假如企業周轉信貸額為1000萬元,承諾費率為0.4%。2001年1月1日從銀行借入500萬元,8月1日又借入300萬元,如果年利率為8%,則企業本年度末向銀行支付的利息=500×8%+300×8%×5/12=50萬元;
承諾費=200×0.4%+300×0.4%×7/12=0.8+0.7=1.5萬元。
貸款承諾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出的在一定期間內以確定條款和條件向承諾持有者(潛在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承諾。世界銀行(以下簡稱世行)根據本身財務狀況,決定將其提供的軟貸款和硬貸款的承諾費分別降為0%和0.25%。但世行明確表示“這種降低是暫時的和有條件的。世行管理當局今後將每年對是否繼續降低承諾費進行審議,並報世行執董會批准后執行。因此,世行與各借款國的協定中的承諾費仍維持原率,軟貸款為0.5%硬貸款為0.75%,世行隨時可以通知借款國,將承諾費恢復到法定水平。其次,借款國在項目執行上必須達到世行滿意的程度,對世行所有債務沒有拖欠,方能享受降低承諾費的好處。
根據以上情況,為了減輕各世行貸款項目單位交付承諾費的負擔,促進項目的如期順利實施和及時還本付息,從世行九三財年(92和7月1日起)開始,在世行對中國的軟硬貸款減收承諾費期間,對按照轉貸協議確定的各世行項目債務人(下稱債務人)相應有條件地按年返還部分已交的承諾費。具體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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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符合上述各項條件者,將在世行每個財年結束后的60天內,按上述比例一次返還給項目債務人。
(三)與各債務人的轉貸協議中關於承諾費章節將不進行任何修改,各債務人在法律上仍承擔按轉貸協議向財政部交付承諾費的義務。
(四)返還的承諾費應主要用於和項目本身有關的內容,包括存入專門帳戶用於還本付息付費。返還的承諾費不得用於任何消費性開支。
(五)本規定由財政部世行司負責解釋。
貸款承諾和貸款意向都是銀行在將來擬對客戶進行信貸支持的表示,但二者有著嚴格的區別:
承諾程度不同:
貸款意向書的涵義是可以為貸款協議進行進一步的準備和商談;貸款承諾則是已經就貸款條件和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階段不同:
貸款承諾
法律責任不同:
貸款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銀行須按正常貸款的審查程序對貸款作出評估,簽定正式的貸款承諾協議;而貸款意向書則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內容不同:
貸款承諾內容包括承諾額度、承諾的有效期限、貸款的有權批准機關、貸款條件、及收費事項等,而貸款意向不表示貸款的額度以及期限。
費用不同:
貸款承諾一般要收取承諾費,而貸款意向不收取費用。
貸款承諾是指銀行向客戶作出的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按商定條件為該客戶提供約定數額貸款的承諾。在客戶滿足貸款承諾中約定的提款先決條件情況下,銀行按約定的金額、利率、時間、期限等,滿足客戶的借款需要。
產品定義
貸款承諾意向書
對象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經年檢的企(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1.對國家有權部門正式批准立項,客戶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固定資產項目,由調查評估后,經審查同意提供固定資產貸款時,可以對外提供固定資產項目貸款承諾函。貸款承諾函是為客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表明同意貸款支持項目建設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2.對客戶只提出固定資產項目建議書(或建設方案),尚待國家有權部門正式批准立項的固定資產項目貸款,經初步同意貸款時,可對外提供固定資產項目貸款意向書。固定資產項目貸款意向書主要是為客戶報批項目建議書時,向國家有關部門表明有支持意向的文件,不得約定貸款額和責任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條件
1.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
2.承諾貸款的項目必須是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正式立項,並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基本建設貸款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只待國家有權部門審批或已通過審批的項目;
3.已編製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到位方案;
4.取得涉及土地徵用、供水、供電、供氣等有權部門的批文或協議;
5.經營活動正常,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對於新建客戶,可不受本條制約。
價格
按照銀行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比率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