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

當事人雙方就財產租賃中相互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合同中明確規定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限期、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租賃期間財產維修保養的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按合同規定,出租人將出租的財產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租金標準按國家統一規定或雙方協商議定的數額付給。財產租賃的標的物,必須是法律允許用於租賃使用的流通物品。

基本介紹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從性質上屬於經營租賃合同,其適用稅率為千分之一,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印花稅宣傳提綱》(國稅地字〔1988〕第012號)的通知規定:按比例稅率納稅而應納稅額又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對財產租賃合同規定了最低一元的應納稅額起點,即稅額超過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