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司法廳
江蘇政府機關
江蘇省司法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廳字﹝2018﹞98號),江蘇省司法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江蘇省司法廳是江蘇省政府設立的職能部門。根據省政府規定,管理省監獄管理局,負責的法律援助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承擔;社區矯正工作由省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省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指導協調全省“148”法律服務工作由省“148”協調指揮中心(省“148”法律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有關編製事項另行確定、
江蘇省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法治建設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省的集中統一領導。
2019年11月,江蘇省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獲得“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現任江蘇省司法廳廳長、黨委副書記兼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柳玉祥。
江蘇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委依法治省辦)設在省司法廳,接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省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省司法廳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省委依法治省辦相關工作,接受省委依法治省辦的統籌協調。
江蘇省司法廳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省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審查修改、協調論證省級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責任。承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負責立法協調工作。
(四)承辦省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后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省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組織翻譯、審定省政府規章外文正式譯本。承辦設區市政府規章、設區市政府以及省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有關省政府規範性文件或者擬由省政府批准的省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省政府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承擔省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指導、監督監獄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負責本系統戒毒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支持和協助。
(九)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省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省123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管理、監督在江蘇省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管理涉港澳台有關律師事務。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職責。
(十)負責全省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省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和指導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本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十二)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十三)規劃、協調、指導全省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管理監獄及省屬強制隔離戒毒單位領導班子,協助各設區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四)管理監獄管理局。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依法治省辦秘書處
負責處理省委依法治省辦日常事務,承擔相關工作。
(二)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導對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務。
(三)法治調研處
開展全面依法治省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論與實踐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承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省有關重要文件,參與起草綜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江蘇、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意見和措施;負責編纂省政府規章,組織翻譯、審定省政府規章外文正式譯本;負責擬訂本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法治督察處
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省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制定法治江蘇、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指標體系的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和指導基層法治建設,推動實施法治為民辦實事工作。
(五)立法一處
負責政治和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擔相應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草案起草、審查,以及省政府規章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覆工作;組織協調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相關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組織、承辦相關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相關立法協調工作;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相關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六)立法二處
負責經濟建設、社會建設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擔相應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草案起草、審查,以及省政府規章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覆工作。
(七)備案審查處
承辦設區市政府規章、設區市政府以及省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廳機關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辦理有關省政府規範性文件和擬由省政府批准的省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設區市政府和省級部門規範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協調推進、督促、檢查和指導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承擔省政府規章的報備工作;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為省政府重大決策和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八)監獄和戒毒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監獄、戒毒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全省監獄、戒毒所的設置、布局、規劃及押犯調整等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
(九)社區矯正管理局(社區矯正管理總隊)
貫徹執行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對全省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組織指導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十)行政複議一處
受理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承辦以省級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處理涉及行政複議的來信來訪事項;承擔全省行政複議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工作;負責廳機關行政複議工作。
(十一)行政複議二處
制定行政複議工作制度;承辦以省政府、設區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省行政複議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二)行政應訴處
制定行政應訴工作制度;代理或者參與省政府行政應訴事務;處理涉及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承擔全省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工作;負責全省行政應訴人員的培訓工作;協調省政府涉訟法律事務;指導、監督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廳機關行政應訴工作。
(十三)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
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省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監督設區市、縣(市、區)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負責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指導協調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工作。
(十四)普法與依法治理處
負責擬訂法治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地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處
負責制定全省保障人民群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承擔全省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
(十六)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
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法律援助、司法鑒定、仲裁工作,編製全省司法鑒定、仲裁名冊並公告;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十七)公證管理處
監督、指導全省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省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負責擬訂、調整全省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編製全省公證名冊並公告。
(十八)律師工作處
指導、監督全省律師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督在江蘇省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的工作;指導、監督全省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負責管理涉港澳台有關律師事務,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指導、監督省律師協會工作。
(十九)行政審批處(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處)
負責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公證機構設立審批和公證員執業審核,律師執業許可,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執業許可,台灣居民申請在大陸從事律師執業許可,香港、澳門律師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許可,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許可,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和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司法鑒定機構、人員登記,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等行政許可事項,並限時辦結;貫徹執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全省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法學教育工作。
(二十)裝備財務保障處
指導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建設標準、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本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省級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及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保留政治部。歸口管理人事警務處(警務督察總隊)、宣傳教育處。
(二十一)人事警務處(警務督察總隊)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全省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省屬監獄戒毒單位領導班子考核工作;承辦協管幹部的考察工作;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警務督察和警銜評授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
(二十二)宣傳教育處
指導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統幹警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統表彰獎勵工作;參與指導本系統法律職業教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江蘇省司法廳機關政法專項編製220名,直屬行政機構政法專項編製50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5名,省委依法治省辦專職副主任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廳級),省委依法治省辦主任由省領導兼任。處級領導職數70名,其中正處長(主任)25名(含警務督察總隊政委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45名(含機關紀委專職副書記1名)。
江蘇省司法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江蘇省司法廳行政權力事項按《江蘇省司法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江蘇省司法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省委、省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司法廳廳長、黨委副書記兼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柳玉祥
江蘇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副廳長:高建新
江蘇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石為斌
江蘇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周福蓮
江蘇省司法廳副廳長:張亦軍
江蘇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劉保民
江蘇省司法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趙庭朴
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兼省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張曉偉
江蘇省司法廳黨委委員,戒毒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高如軍
江蘇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張武林
江蘇省司法廳黨委委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邱友根
中共江蘇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馬太建
江蘇省司法廳黨委委員、機關黨委書記:李萍
江蘇省司法廳巡視員:沈國新、王君悅
江蘇省司法廳副巡視員:朱衛民、顧愛平
江蘇省戒毒管理局為江蘇省司法廳直屬行政機構,其機構級別、領導職數及內設機構職責、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另行規定。
2019年11月,江蘇省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獲得“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2020年6月11日,被江蘇省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評為“2019年度省級機關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