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違約,又稱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中,明確表示為明示先期違約;以自己的行為表明為默示先期違約。《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有: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