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員執業證書是公證員履行法定任職程序后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執業活動的有效證件。公證員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製作。證書編號辦法由司法部制定。

概括介紹


【注音】gōngzhèngyuánzhíyèzhèngshū
【釋義】是公證員履行法定任職程序后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執業活動的有效證件。公證員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製作。證書編號辦法由司法部制定。
200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註冊管理辦法》規定,
“公證員執業證書由公證員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塗改、抵押、出借或者轉讓。
公證員執業證書損毀或者遺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公證機構予以證明,提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換髮或者補發。執業證書遺失的,由所在公證機構在省級報刊上聲明作廢。”
“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准,予以換髮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員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停止執業期間,應當將其公證員執業證書繳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
公證員受到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處罰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職的,應當收繳其公證員執業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