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務院直屬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Stat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中國管理外匯的職能機構,為國務院直屬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組建於1979年3月,總局設在北京。機關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誌社4個事業單位。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落實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範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範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外匯市場是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對外交往的窗口,聯繫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建立於計劃經濟時期。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彙集中計劃管理,國家對外貿和外匯實行統一經營,外匯收支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所有外匯收入必須售給國家,用匯實行計劃分配;對外基本不舉借外債,不接受外國來華投資;人民幣匯率僅作為核算工具。1978年,改革開放拉開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序幕,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始終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部署,沿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向持續推進,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了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外匯管理體制。1978年以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大致經歷四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1978-1993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起步。這一階段以增強企業外匯自主權、實行匯率雙軌製為特徵。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正式宣布我國開始改革開放,1979年,為配合外貿體制改革和鼓勵企業出口創匯,我國開始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給予出口企業購買外匯的額度,允許企業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轉讓多餘的外匯,由此逐步形成了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制度。這一階段,外匯管理體制處於由計劃體制開始向市場調節的轉變過程,計劃配置外匯資源仍居於主導地位,但市場機制萌生並不斷發育,對於促進吸引外資、鼓勵出口創匯、支持國內經濟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二階段(1994-2000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外匯管理體制框架初步確定。1994年初,國家對外匯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外匯留成制度,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建立統一規範的外匯市場。此後,進一步改進外匯管理體制,1996年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給中國經濟發展與金融穩定造成嚴重衝擊。為防止危機進一步蔓延,我國做出人民幣不貶值的承諾,並重點加強對逃匯騙匯等違法違規資本流動的管理和打擊,成功抵禦了亞洲金融危機的衝擊。總體來看,這一階段,我國初步確立適合國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外匯管理制度框架,市場配置外匯資源的決定性地位初步奠定。
第三階段(2001-2012年),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加速融入全球經濟,國際收支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呈現持續大額順差,外匯管理提出國際收支平衡的管理目標和“均衡管理”的監管理念,包括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等重大改革探索有序推進。2002年,建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QFII),跨境證券投資開放取得重大進展。2003年成立中央匯金公司,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外匯儲備探索多元化運用。以2005年7月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為起點,不斷理順外匯市場供求關係,實施了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對個人實行5萬美元便利化結售匯額度管理、啟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QD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RQFII)等一系列改革舉措。2008年,結合前期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的豐碩成果,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法制化建設邁入新階段。2009年,提出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個轉變”,全面推進簡政放權。2012年,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核銷制度,貿易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
第四階段(2013年至今),統籌平衡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和防範跨境資本流動風險,在維護外匯市場穩定尤其是成功應對2015年底至2017年初外匯市場高強度衝擊的同時,外匯領域改革開放取得歷史性成就。2013年,改革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全面取消服務貿易事前審批,所有業務直接到銀行辦理。擴大金融市場雙向開放,先後推出“滬港通”(2014年)、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2015年)、“深港通”(2016年)、“債券通”(2017年)等跨境證券投資新機制。陸續設立絲路基金、中拉產能合作基金、中非產能合作基金,積極為“一帶一路”搭建資金平台。2015年,將資本金意願結匯政策推廣至全國,大幅簡化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實現外商直接投資基本可兌換。2016-2017年,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雙向開放,建立健全開放有競爭力的境內外匯市場。2018年,進一步增加QDII額度,取消了QFII資金匯出比例限制和QFII、RQFII鎖定期要求,擴大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試點。2015年底至2017年初,我國外匯市場經歷了兩次高強度衝擊,外匯管理部門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建立健全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不斷改善外匯市場微觀監管,我國日益開放的外匯管理體制經受住了跨境資本流出衝擊的考驗,有效維護了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黨的十九大要求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同時將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列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期三大攻堅戰之首。面對全面開放新格局下跨境資本流動雙向波動和外匯管理新常態,在總結應對外匯市場高強度衝擊經驗基礎上,外匯管理部門加快構建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微觀監管”兩位一體管理框架。宏觀審慎以市場化方式逆周期調節外匯市場順周期波動,防範國際經濟金融風險跨市場、跨機構、跨幣種、跨國境傳染,維護外匯市場基本穩定。微觀監管依法依規維護外匯市場秩序,強調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保持政策和執法標準跨周期的穩定性、一致性和可預期性。
未來,外匯管理部門將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定不移貫徹黨的十九大各項戰略部署,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以政治建設為統領推進外匯管理各項工作,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在人民銀行指導下,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更好地統籌貿易投資便利化和防範跨境資本流動風險關係,推動金融市場雙向開放,服務國家對外開放新格局,不斷完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微觀監管”兩位一體管理框架,有效維護外匯市場穩定和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監察室等9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誌社等4個事業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新中國成立初期,即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實行外彙集中管理制度,通過扶植出口、溝通僑匯、以收定支等方式積聚外匯,支持國家經濟恢復和發展。當時私營進出口商在對外貿易中占很大的比重,國內物價波動較大,中國採取機動調整人民幣匯率來調節外匯收支。人民幣匯率政策以出口商品國內外價格的比價為主,同時兼顧進口商品國內外價格的比價和僑匯購買力平價,逐步調整,起到鼓勵出口,獎勵僑匯,兼顧進口的作用。 1953年起,中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外貿易由國營對外貿易公司專管,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計劃控制的外匯管理體制。國家對外貿和外匯實行統一經營,用匯分口管理。外匯收支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一切外匯收入必須售給國家,需用外匯按國家計劃分配和批給。國際收支平衡政策“以收定支,以出定進”,依靠指令性計劃和行政辦法保持外匯收支平衡。實行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針,不借外債,不接受外國來華投資。人民幣匯率作為計劃核算工具,要求穩定,逐步脫離進出口貿易的實際,形成匯率高估。
經濟轉型時期體制
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為改革統收統支的外匯分配製度,調動創匯單位的積極性,擴大外匯收入,改進外匯資源分配,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區別不同情況,適當留給創匯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匯,以解決發展生產、擴大業務所需要的物資進口。外匯留成的對象和比例由國家規定。留成外匯的用途須符合國家規定,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如本身不需用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賣給需用外匯的單位使用。留成外匯的範圍和比例逐步擴大,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外匯相應逐步減少。
外匯調劑市場
在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調劑外匯的需要。為此,1980年10月起中國銀行開辦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把多餘的外匯額度轉讓給缺匯的單位。以後調劑外匯的對象和範圍逐步擴大,開始時只限於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留成外匯,以後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國外捐贈的外匯和國內居民的外匯。調劑外匯的匯率,原由國家規定在官方匯率的基礎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開匯率,由買賣雙方根據外匯供求狀況議定,中國人民銀行適度進行市場干預,並通過制定“外匯調劑用匯指導序列”對調劑外匯的用途(或外匯市場准入)加以引導,市場調節的作用日益增強。
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1、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布匯率雙重匯率制度
匯率高估,不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1981年,中國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按當時全國出口商品平均換匯成本加10%利潤計算,定為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適用於進出口貿易的結算,同時繼續公布官方匯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幣,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用於非貿易外匯的結算。兩個匯率對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範圍上出現了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不少複雜的問題。隨著國際市場美元匯率的上升,我國逐步下調官方匯率,到1984年底,官方匯率已接近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年1月1日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一匯率,匯率為1美元合 2.8元人民幣。
2、根據國內外物價變化調整官方匯率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物價進行改革,逐步放開,物價上漲,為使人民幣匯率同物價的變化相適應,起到調節國際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據國內物價的變化,多次大幅度調整匯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逐步調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幣。這幾年人民幣匯率的下調主要是依據全國出口平均換匯成本上升的變化,匯率的下調滯後於國內物價的上漲。
3、實行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
為配合對外貿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財政補貼,1988年3月起各地先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從1991年4月9日起,對官方匯率的調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調整的方式轉為逐步緩慢調整的方式,即實行有管理的浮動,至1993年底調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幣,比1990年11月17日下調了9%。同時,放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讓其隨市場供求狀況浮動,匯率波動較大。在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中國人民銀行入市干預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幣。
允許多種外匯業務
1979年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為適應改革開放以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並批准設立了多家商業銀行和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
資本輸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個人存放在國內的外匯,准許持有和存入銀行,但不準私自買賣和私自攜帶出境。對個人收入的外匯,視不同情況,允許按一定比例或全額留存外匯。從1985 年起,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准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去外國留學、贍養國外親屬需用外匯,可以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后賣給一定數額的外匯,但批匯標準較低。
關於外匯兌換券
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和套匯、套購物資,1980年4月1日起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外匯券以人民幣為面額。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使領館、代表團人員可以用外匯按銀行外匯牌價兌換成外匯券並須用外匯券在旅館、飯店、指定的商店、飛機場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未用完的外匯券可以攜帶出境,也可以在不超過原兌換數額的50%以內兌回外匯。收取外匯券的單位須經外匯局批准,並須把收入的外匯券存入銀行,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券單位把外匯券兌換給銀行的,可以按規定給予外匯留成。
1993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範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這為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了方向。1994年至今,圍繞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按照預定改革步驟,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進行了以下改革:
進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外匯上繳和留成,取消用匯的指令性計劃和審批。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除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須憑許可證、進口證明或進口登記表,相應的進口合同和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票據(發票、運單、托收憑證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用匯、貿易從屬費用、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憑合同、協議、發票、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為集中外匯以保證外匯的供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並軌時的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合8.70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由市場供求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每日匯率,外匯買賣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浮動。五年多來,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略有上升。
3、建立統一的、規範化的、有效率的外匯市場。從1994年1月1日起,中資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年4月1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連通全國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繫統正式運營,採用會員制、實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並體現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對外匯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4、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為體現國家政策的連續性,1994年在對境內機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仍維持原來辦法,准許保留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仍須委託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統一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
5、禁止在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國重申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境內流通和私自買賣外匯,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對於市場流通的外匯兌換券,允許繼續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並於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國銀行兌換美元或結匯成人民幣。
通過上述各項改革,1994年中國順利地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取消經常項目
(二)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12月1日宣布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帳戶區分為用於經常項目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於資本項目的外匯專用帳戶。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的限額內保留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必須結匯。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對外支付,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繼續保留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服務。 1998年12月1日外匯調劑中心關閉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
2、提高居民用匯標準,擴大供匯範圍。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準,擴大了供匯範圍。
3、取消尚存的經常性用匯的限制。1996年,中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限制,並允許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以兌換外匯匯出。
經過上述改革后,中國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至此,中國實行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並不斷得到完善和鞏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準,允許部分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開展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等等。1998年以來,在亞洲金融危機影響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針對逃、套、騙匯和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比較突出的情況,在堅持改革開放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保證守法經營,打擊非法資金流動,維護了人民幣匯率穩定和正常的外匯收支秩序,為創造公平、清潔、健康的經營環境,保護企業、個人和外國投資者的長遠利益做出積極努力。
深化體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對外經濟迅速發展,國際收支持續較大順差,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外匯管理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一步深化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1、大幅減少行政性審批,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來,外匯管理部門分三批共取消34項行政許可項目,取消的項目占原有行政審批項目的46.5%。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這些項目辦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確規定和規範,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2、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允許所有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一樣,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幾次提高企業可保留現匯的比例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時間。多次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並簡化相關手續。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建立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提高出口核銷業務的準確性、及時性。實行符合跨國公司經營特點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資跨國企業資金全球統一運作。
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
3、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放寬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限制,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到全國,提高分局審核許可權和對外投資購匯額度,改進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允許部分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允許個人對外資產轉移。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額度,引進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促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集合或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出台外資併購的外匯管理政策,規範境內居民跨國併購和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行為。規範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和返程投資的行為。
浮動匯率制
4、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2005年7月21日匯率改革以前,積極發展外匯市場: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積極試行小幣種“做市商”制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範圍,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7月21日,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配合這次改革,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外匯管理部門及時出台一系列政策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包括: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將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擴大到所有銀行,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
積極防範金融風險
5、加強資金流入管理,積極防範金融風險。調整短期外債口徑。對外資銀行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實行支付結匯制,嚴控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將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餘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嚴格控制在“投注差”內,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結匯用於償還國內人民幣貸款。以強化真實性審核為基礎,加強對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將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 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同時規範了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並將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加強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結匯管理。
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
6、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加大外匯市場整頓和反洗錢力度。加快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匯反洗錢工作機制,2003年起正式實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反洗錢信息分析工作。
現階段,根據內外經濟協調均衡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變“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實行資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資金雙向流動的條件和環境趨於一致;二是調整“內緊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減少對內資、外資的區別待遇,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轉變“重公輕私”的管理觀念,規範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四是減少行政管制,外匯管理逐步從直接管理轉向主要監管金融機構的間接管理,從主要進行事前審批轉向主要依靠事後監督管理。
現行外匯管理框架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996,我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了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止無交易背景的逃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包括指導性限額管理)。根據國際慣例,這並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限額結匯制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都須及時調回境內。凡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超過限額部分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超過核定金額部分最長可保留90天。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
3、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后,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后,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以出口收匯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出口企業收匯情況分等級進行評定,根據等級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扶優限劣,並督促企業足額、及時收匯。建立了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目前正在設計、開發和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
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后難、留有餘地”的改革原則,中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2004年底,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43項資本項目交易中,我國有11項實現可兌換,11項較少限制,15項較多限制,嚴格管制的僅有6項。
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均應向註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專用帳戶進行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后才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除外匯指定銀行部分項目外,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
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一直比較寬鬆。近幾年,不斷放寬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資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帳戶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准后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准后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登記和年檢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需購匯及匯出外匯的,須事先報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准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獲得批准后,境內投資者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購匯匯出核准手續。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
在證券資金流入環節,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需審批;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准的額度內;境內企業經批准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行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
證券資金流出管理嚴格,渠道有限。除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經批准的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可以自身資金開展境外運用外,其他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允許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目前,已批准個別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另外,批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進行金融創新試點,開辦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其通過專用賬戶受託管理其境內客戶的外匯資產並進行境外運作,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已開始試點
外債管理:中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債餘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額的差額內。所有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后,均需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實行逐筆登記的外債,其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准(銀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並佔用其短貸指標。
另外,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境內註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納入外債管理;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並且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餘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
對外擔保管理:對外擔保屬於或有債務,其管理參照外債管理,僅限於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可以提供。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擔保。除財政部出具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非融資項下對外擔保外,外匯指定銀行出具融資項下擔保實行年度餘額管理,其他境內機構出具對外擔保須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須向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履約時需經外匯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國銀行進行全球授信的試點,為境外企業發展提供後續融資支持;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台,通過反向併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加強外匯業務監督管理
目前,經常項目的外匯收支基本上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或核准后,也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審核有關憑證,防止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支混入經常項目結售匯,防止不法分子通過結售匯渠道騙購外匯。近年來,通過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
改善人民幣匯率機制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堅持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的原則。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參考一籃子表明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化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一籃子不等於盯住一籃子貨幣,它還需要將市場供求關係作為另一重要依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人民幣匯價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浮動幅度為上下3%。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範圍內確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實行價差幅度管理,美元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1%,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銀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對人民幣價格。銀行可與客戶議定所有掛牌貨幣的現匯和現鈔買賣價格。
不斷發展的外匯市場
從交易主體看,除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試點銀行範圍;從交易機制看,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從業務品種和範圍看,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從匯價管理看,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從結售匯頭寸管理看,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大幅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統一中外資銀行管理政策和限額核定標準。
國際收支監測體系
完善銀行結售匯統計,啟動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改造工作,重新設計和開發了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升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加快建設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
提高國際收支統計數據透明度。我國編製並對外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自2005年起,外匯局每半年發布一次《中國國際收支報告》。
外匯管理信息化系統
外匯局現有的電子監管系統有:出口核報系統、進口核銷系統、居民個人因私購匯系統、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反洗錢信息系統等。目前,正在進一步升級和完善上述系統,並根據外匯管理的需要,開發和設計新的電子系統,提高數據採集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完善系統的查詢、分析、監測等綜合功能,加強和改善非現場監管水平。
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1980年12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后,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重新制定和公布。總之,根據國情和外匯管理工作實踐,通過不斷充實、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下一階段,外匯管理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促進國內經濟和對外經濟的均衡協調發展。一是加大制度創新力度,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寬資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三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進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四是規範和引導境外人民幣流通使用,促進人民幣區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經濟安全。六是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外匯市場秩序。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設有34個分局、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局;在北京、重慶設立外匯管理部;在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支機構與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截至2012年4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系統結構設置情況如下:
分 局 | 中心支局 | 支局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1 | |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
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 | 12 | 2 |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 | 12 | 41 |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 15 | 92 |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 12 | 17 |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 19 | 65 |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 20 | 16 |
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 | 9 | 2 |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 ||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 | 8 | 2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10 | 75 |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 10 | 1 |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 | 11 | 7 |
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 8 | 2 |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 | 12 | 14 |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9 | 39 |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 7 | 45 |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16 | 6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 17 | 16 |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 10 | 12 |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 13 | 3 |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 | 13 | 7 |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 1 | 12 |
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 | 8 | |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 | 15 | 20 |
國家外匯管理局西藏自治區分局 | 5 | |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 | 13 | 1 |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局 | 4 | 1 |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2 | 1 |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 | 14 | 4 |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連市分局 | 1 | 3 |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 | 6 | |
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市分局 | ||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 | 6 | |
合計 | 307 | 518 |
中國央行下屬機構已購入義大利知名投行Mediobanca少數股權,突顯出中國願意長期押注於陷入困境的歐元區外圍國家。義大利股市監管機構昨日在簡報中披露,中國央行本月已購入該義大利銀行2.001%股權。
這是中國央行下屬投資機構——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Safe)進軍歐元區第三大經濟體的最新舉措。外管局管理著中國4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
據估計,外管局已斥資逾25億歐元分別購入義大利5家最大企業約2%的股權,這些企業包括菲亞特-克萊斯勒汽車公司(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義大利電信(Telecom Italia)、普睿司曼(Prysmian)以及國有控股的能源集團埃尼(Eni)和義大利國家電力公司(Enel)。
此舉表明,隨著最近幾年固定收益資產收益率下滑,隸屬於中國央行的這家半自治投資機構已放棄傳統上的保守戰略。
最近幾年,義大利成為中國投資歐洲的主要關注點之一,據估計,中國已投資50億歐元,這被稱為針對歐洲陷入困境的外圍國家的第二個馬歇爾計劃(Marshall Plan)的開端。
義大利政府一直熱情支持中國對歐元區這個陷入困境的第三大經濟體的投資,該國政界沒有什麼反對中國資金大量湧入的跡象。義大利總理馬泰奧·倫齊(Matteo Renzi)上周在與中國總理李克強會晤時表示:“我們必須讓更多的中國進入義大利,也讓更多的義大利進入中國。”兩國簽署了價值80億歐元的商業協議。
在中國外管局成為Mediobanca股東之際,這家義大利最大的投資銀行正在實施業務國際化的戰略舉措,並出售16億歐元的股權——半個世紀以來這些股權使其處於義大利企業實力的核心。
Mediobanca首席執行官阿爾貝托·納格爾(Alberto Nagel)一年前拿出一份影響深遠的計劃,目的是減持其在忠利保險(Generali)、義大利電信(Telecom Italia)和RCS Mediagroup的股份,轉而專註於歐洲範圍的擴張、投行業務以及該行的零售銀行業務。
納格爾去年還聘請巴克萊(Barclays)的斯特凡諾·馬薩格利亞(Stefano Marsaglia)擔任其投行業務聯合主管,目的是將Mediobanca的倫敦辦公室轉型為所有行業和資本市場團隊的歐洲中心。Mediobanca的股價上漲4.1%,至每股6.61歐元,使該行市值達到57億歐元。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
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宣昌能
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鄭薇
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陸磊
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王春英
2020年11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關於表彰2017至2019年全國內部審計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決定》表彰國家外匯管理局內審司內審處為“2017至2019年全國內部審計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