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財產
無主財產
無主財產,是指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財產。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但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不能作無主財產處理。
l、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對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在實踐中,一般做法是失主不明的應交給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經公告招領,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收歸國家所有。
2、埋藏物、隱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的財產;隱藏物,是指隱藏於他物之中的財產。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l款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佔為已有。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依法予以保護。
3、無人繼承的財產。
我國《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財產是無主財產。在實踐中,一般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即無遺囑也無法定繼承人繼承的財產,或者找不到失主的物品等財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應由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或個人,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要求判歸集體所有或者收歸國有。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當人民法院接受這種申請以後,經審查核實,公告滿一年後無人認領的,即可依法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判決認定財產無主的,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出現,並對財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1、申請的提出
認定財產無主的申請由財政機關、地方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或集體農莊向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據俄羅斯聯邦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1980年8月1日法律文本——《俄羅斯聯邦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公報》1980年第32期第987號)。
2、條申請書的內容
申請書須寫明哪項財產應認定無主,並提出證實不可能確定財產所有人的證據。
3、法官接到申請后的行為
法官在審理案件前的準備工作中應該查明何人(所有人、財產的事實佔有人和其他人)能夠提供有關財產歸屬問題的情況,並且應該向有關的組織(房管所、村、鎮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城市公用事業機關)詢問他們所掌握的有關該項財產的情況。
4、法院對申請的判決
法院認定財產無主或財產主人不明以後,即作出關於認定該項財產無主並將其轉為國家所有或集體農莊所有的判決。
(1)需要認定的財產是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者精神財富,不能成為認定無主財產案件的認定對象;
(2)財產所有人確已消失或者財產所有人不明,權利的歸屬問題懸而未決,長期無法確定。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與無主財產不同。無主財產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財產。二者的主要異點在於:
第一,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原所有人明確,死者生前即是財產的所有人。無主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
第二,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無須經司法程序,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所在基層組織或者死者生前的扶養人具體辦理。無主財產的處理,須經司法程序。由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或者個人,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請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人民法院經審查核實,公告滿一年後無人認領的,即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三,對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若有人是受死者生前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死者生前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也可以得到遺產。無主財產則不發生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