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潾

裴潾

裴潾,生年不洋,卒於唐文宗開成三年(838年),河東聞喜(今山西聞喜縣)人,以門蔭入仕,一生歷唐憲宗穆宗、敬宗、文宗四朝,史稱“以道義自處,事上盡心,尤嫉朋黨,故不為權幸所知。”

人物經歷


唐憲宗元和年間,裴潾任左補闕。在討伐淮西藩鎮吳元濟的戰爭時期,朝廷任用了一批宦官到沿線驛站做館驛使。這批宦官到任之後,卻依仗皇帝威勢橫行不法,時常刁難欺凌四方使者,於戰爭形勢極為不利。為此,裴潾向唐憲宗上疏諫止。裴潾的奏疏,完全不顧忌當時宦官跋扈的氣焰,毫無一般朝臣邀時取媚的心理,從國家根本利益出發,錚錚直言。唐憲宗雖然沒有採納他的意見,卻也心有所動,認為他忠心可嘉,於是超遷他為起居舍人。
唐憲宗晚年,痴心於長生不老,對方士、丹劑十分迷信。宰相皇甫鎛金吾將軍李道古等人逢迎獻媚,積極推薦方士柳泌、僧人大通等為唐憲宗煉製金丹。消息傳到外廷,裴潾立即挺身反對。他向唐憲宗痛陳利害,無奈唐憲宗這時已經聽不進去任何不同意見,裴潾的“事上盡心”非但沒有受到獎賞,反而招至“上怒”。不久,就被貶出朝廷,到偏遠的湖北去做江陵令了。第二年春,唐憲宗終於“以葯誤不壽”,時人皆“以磷為知言”。一時的變故,反使裴潾“以道義自處”的品德為世人敬重。
唐穆宗繼位之後,誅死了柳泌諸人,調裴潾為兵部員外郎,又遷刑部郎中。當時有一個做前率府倉曹(東宮衛隊軍官)的人名叫曲元衡,杖殺了平民柏公成的母親。案件審判結果:1,“公成母死在辜外,元衡父任軍使,使以父蔭征銅”;2,“柏公成私受元衡資貨,母死不聞官府”,“以經恩免罪”。刑部郎中戢“掌律法,按復大理及天下奏讞。”裴潾在審核這個案件時,發現法官的判決極其不合法度。他分析說:“典刑者,公柄也。在官者得施於部屬之內,若非在官,又非部屬,雖有私罪,必告於官。官為之理,以明不得擅行鞭捶於齊人也。且元衡身非在官,公成母非部屬,而擅憑威力,橫此殘虐,豈合於常典?柏公成取貨於仇,利母之死,悖逆天性,犯則必誅。”裴潾議論的出發點,在於維護法治,嚴禁權貴仗勢對平民施以私刑、以及他們違法之後又憑藉特權和錢財私下了結,逃避罪責,因而受到公眾很高的讚譽。由於裴潾的堅持,曲元衡終於被脊杖60,處以流刑,柏公成也被處以死刑。

人物評價


唐敬宗寶曆初年,裴潾曾任給事中,文宗大和四年(830年)調任汝州(河南省臨汝縣)刺史,兼御史中丞,後來因為違法杖死人命,被貶為左庶子,在東都洛陽任職,大和七年(833年)升任左散騎常侍,充任集賢殿學士。這期間,裴潾曾收集歷代文章,續後梁昭明太子的《文選》,編成30卷《大和通選》,附音義與目錄l卷,一併上獻給唐文宗。不過,裴潾在編選這部文集時,對當時文士,幾乎素與己少有交住者的文章都很少選入,因而受到大家的非議。這部文選也不為時人所看重。裴潾後來曾任刑部侍郎、華州刺史、河南尹等宮,卒后贈戶部尚書,謚曰“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