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審計局
遼陽市審計局
遼陽市審計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於1983年成立,地市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在市政府和省審計廳的雙重領導下,主管全市的審計工作。按照遼陽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編委關於市審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的規定。
方有志 書記
張迎勝 局長
邊克吉 副局長
姜鐵男 副局長
楊 勇 副局長
陳立生 副局長
市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履行職責,市審計局設置了下列機構:
2個直屬事業單位:計算機信息中心、審計幹部培訓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機關的許可權有:
1)要求提供資料權。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包括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事業單位合併、分並、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等。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檢查權。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包括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調查權。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通知暫停撥付權和暫停使用權。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有權要求暫停使用。
5)採取取證措施權和封存資料權。審計機關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有權採取取證措施;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賬冊資料。
6)建議權和提請處理權。審計機關有權建議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糾正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有權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7)通報和公布權。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程序是:
2、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審計證明材料。
3、審計報告階段。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報告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自接到審計報告十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4、審計處理階段。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複議。
國家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水平。國家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審計;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時,應當迴避;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艱苦奮鬥、努力奉獻;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審計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遵守下列紀律:實施審計期間,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宴請,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宴請;到外地或者下屬單位考察工作,調查研究時,食宿應當執行當地接待標準;不得參加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參加有關單位邀請的慶典等活動,必須經過審計機關負責人同意;不索賄、受賄;不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不隱瞞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紀律教育,並對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法律責任主要有:
1)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如果被審計單位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以下責任:一是對被審計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的建議;三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或者採取措施予以補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有權予以制止,或者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被審計單位有上述行為,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5)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以及採取其他糾正措施,並可依法給予處罰。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機關在法定的職權範圍之內,區別情況對違法取得的資產按以下規定處理:一是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是責令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三是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是責令沖轉或調整有關會計科目;五是採取其他糾正措施。
7)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8)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10)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機關財務、國有資產、車輛、信訪、接待、保密、保衛、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信息報送等機關日常工作。
(二)綜合科
負責起草審計工作規劃、計劃、年度審計工作總結、重要會議材料;負責審計成果統計、審計信息、調研、編撰審計志和審計年鑒工作;負責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指導和推廣計算機審計技術的應用服務和計算機審計技術的開發研究工作;負責學會的日常工作。
(三)法制科
擬訂本部門的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依法行政意見,並組織專項檢查;起草本部門實施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對本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前置性審查;受理並承辦本系統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研究有關政策法規、經濟調控措施和建議;負責市審計局審計項目的複核並組織對全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受理並組織審計聽證;承辦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四)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負責編製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起草經濟責任審計作業規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對市委管理的市直部門和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負責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報告工作;負責研究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規範性文件;負責上級審計機關交辦審計事宜的落實和對下級審計機關相關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對本級經濟責任審計文書的審核;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落實出具的審計報告整改意見和審計決定事項。
(五)財政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市級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市財政局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市人大交辦的對市本級部分預算單位初審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各縣(市)區政府財政決算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落實出具的審計報告整改意見和審計決定事項。
(六)財政收入與金融審計科
負責審計全市非稅收入的征繳管理和非稅收入管理局的財政財務收支;接受上級委託審計市地稅系統稅收征管和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管理的、市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落實出具的審計報告整改意見和審計決定事項。
(七)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直行政政法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市直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落實出具的審計報告整改意見和審計決定事項。
(八)經濟貿易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佔主導地位企業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負責審計市政府與經貿有關的市直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接受上級委託,負責審計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市貸援款項目、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審計市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落實出具的審計報告整改意見和審計決定事項。
(九)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環境保護資金;負責審計市政府與農業、資源能源、環境保護有關的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落實出具的審計報告整改意見和審計決定事項。
(十)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負責審計市直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落實出具的審計報告整改意見和審計決定事項。
(十一)投資績效審計科
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對市政府和市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工程造價、工程成本、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負責指導市政府投資新建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績效審計和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全市審計機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調查、科研和指導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落實出具的審計報告整改意見和審計決定事項。
(十二)城市建設管理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城建公用事業局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落實出具的審計報告整改意見和審計決定事項。
(十三)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和勞資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審計職稱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協助局黨組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局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本部門黨建工作;負責組織、宣傳、統戰、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工會、群團工作;承擔市紀檢委、市監察局交辦的紀檢、監察工作。
遼陽市審計局辦公地址:遼陽市白塔區勞動街33號
郵政編碼: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