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上崗
人力資源管理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競爭上崗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中央、國家機關內設的司局級、處級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或者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從職務層次看,競爭上崗適用於司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進行。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的職位,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入競爭上崗的範圍。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競爭上崗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中央、國家機關內設的司局級、處級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或者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從職務層次看,競爭上崗適用於司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進行。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的職位,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入競爭上崗的範圍。
競爭上崗體現在人人都可以競聘,選拔標準、程序公開。競爭上崗考試一般分為六個步驟,分別為:
(一)制定並公布實施方案;
競爭上崗
(三)筆試、面試;
(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其中筆試、面試與民主測評的操作順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中共中央2004年4月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規定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中央、國家機關內設的司局級、處級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或者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的職位,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入競爭上崗的範圍。
第三條 通過競爭上崗選拔黨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一般在本機關內部實施,也可根據需要允許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
第四條 競爭上崗工作必須堅持《黨政領導子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個人意願與組織安排相結合。
第五條 競爭上崗必須在核定的編製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六條 競爭上崗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制定並公布實施方案;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筆試、面試;
4.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5.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6.辦理任職手續。
筆試、面試與民主測評的操作順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在本單位黨委(黨組)領導下,由幹部(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八條 競爭上崗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範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實施方案應當徵求幹部群眾的意見,由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第九條 實施方案確定后,應當將主要內容在本機關及所屬有關單位公布。
第十條 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競爭職位的要求。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自願填報競爭職位,可只報一個志願,也可兼報其他志願。報名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在報名過程中,應當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僅有個別人報名,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範圍,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十二條 幹部(人事)部門按照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並公布結果
第三章 筆試與面試
第十三條 競爭上崗應當進行筆試、面試並量化計分。筆試、面試可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筆試、面試結束后應將成績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 筆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以及調研綜合、辦文辦事、文字表達等能力。
筆試一般由本單位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可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五條 面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應當根據需要採取適當的測評方法進行。
第十六條 面試由面試小組實施。面試小組一般由本單位領導、幹部(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領導及專家組成,一般不得少於7人,其中外單位人員應佔一定比例。
面試小組成員應當挑選公道正派、政策理論或者專業水平高、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擔任。面試小組成員要實行迴避制度。面試前應當對面試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面試應當允許本單位人員旁聽。
第四章 民主測評與組織考察
第十七條 對競爭上崗人員應當進行民主測評並量化計分。民主測評結果應當通知本人。
第十八條 民主測評主要對競爭者的德才表現及其對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評價,地方黨政機關一般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中進行,單位規模較大、競爭者所在內設機構人員較多的,可在該內設機構中進行;中央、國家機關一般以司局為單位進行。
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
第十九條 民主測評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項,每項可細分為若干要素,每個要素劃分為若干檔次,每檔確定相應的分值,由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寫評價分數,由於部(人事)部門匯總計算每位競爭者的平均分
第二十條 考察對象一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節的競爭,依據總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並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筆試、面試成績和民主測評結果應當按照一定比例計入總分。
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考察對象。採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後的,可與組織考察結合進行。
確定考察對象時,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資歷、學歷(學位)及近年來年度考核情況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不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前的,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取消其參加筆試、面試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列入考察對象的人選數,應當多於競爭職位數。
第二十三條 考察工作由幹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考察要堅持德才兼備原則,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五章 任職
第二十四條 黨委(黨組)根據競爭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的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決定人選擬任職位,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願。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黨委(黨組)可決定暫時空缺。
第二十五條 對擬任人選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關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對通過競爭上崗任職的人員,需要進行任職試用的,按任職試用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競爭上崗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本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要確保競爭上崗的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二)要嚴格執行競爭上崗實施方案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四)面試小組成員要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
(五)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參加競爭的人員要正確對待競爭,不準弄虛作假,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競爭上崗結果無效,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必須接受上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接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接受本單位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接受幹部、群眾的監督。幹部、群眾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及(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實施競爭上崗,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商人事部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004年4月,中央頒布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和《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等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
這5個文件,加上此前經中央同意、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通稱“5+1”文件。這6個文件的頒布,是中央從整體上不斷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