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融資
間接融資
間接融資是指資金盈餘單位與資金短缺單位之間不發生直接關係,而是分別與金融機構發生一筆獨立的交易,即資金盈餘單位通過存款,或者購買銀行、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將其暫時閑置的資金先行提供給這些金融中介機構,然後再由這些金融機構以貸款、貼現等形式,或通過購買需要資金的單位發行的有價證券,把資金提供給這些單位使用,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
銀行信用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向客戶提供的信用,它是以銀行作為中介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形式。
主要指的是銀行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用於購買住房或者耐用消費品的貸款。
間接融資的基本特點是資金融通通過金融中介機構來進行,它由金融機構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兩個環節構成。由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證券,稱為間接證券。
間接融資
在間接融資中,資金需求者和資金初始供應者之間不發生直接借貸關係;資金需求者和初始供應者之間由金融中介發揮橋樑作用。資金初始供應者與資金需求者只是與金融中介機構發生融資關係。
(2)相對的集中性
間接融資通過金融中介機構進行。在多數情況下,金融中介並非是對某一個資金供應者與某一個資金需求者之間一對一的對應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對資金供應者群體,另一方面面對資金需求者群體的綜合性中介,由此可以看出,在間接融資中,金融機構具有融資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3)信譽的差異性較小
由於間接融資相對集中於金融機構,世界各國對於金融機構的管理一般都比較嚴格,金融機構自身的經營也多受到相應穩健性經營管理原則的約束,加上一些國家還實行了存款保險制度,因此,相對於直接融資來說,間接融資的信譽程度較高,風險性也相對較小,融資的穩定性較強。
(4)全部具有可逆性
通過金融中介的間接融資均屬於借貸性融資,到期均必須返還,並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資的主動權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在間接融資中,資金主要集中於金融機構,資金貸給誰不貸給誰,並非由資金的初始供應者決定,而是由金融機構決定。對於資金的初始供應者來說,雖然有供應資金的主動權,但是這種主動權實際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間接融資的主動權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需要說明的是,融資還可以從其他不同的角度加以分類。例如,從資金融通是否付息和是否具有返還性,融資可以被劃分為借貸性融資或者投資性融資;從融資的形態不同,可以劃分為貨幣性融資和實物性融資;從融資雙方國別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國內融資和國際融資;從融資幣種不同,可以劃分為本幣融資和外匯融資;根據期限長短可以劃分為長期融資、中期融資以及短期融資;從融資的目的是否具有政策性,可以分為政策性融資和商業性融資;從融資是否具有較大風險,可以劃分為風險性融資和穩健性融資等。上述各類融資方式相互交錯,均寓於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這兩種融資方式之中,而不是獨立於這兩種融資方式之外。
從不同角度對不同融資方式加以觀察,就會發現不同的融資方式具有不同的特點。考察不同融資方式的不同特點,對於客戶根據需要選擇特定的融資方式具有重要意義。
間接融資的優點在於:
①銀行等金融機構網點多,吸收存款的起點低,能夠廣泛籌集社會各方面閑散資金,積少成多,形成巨額資金。
②在直接融資中,融資的風險由債權人獨自承擔。而在間接融資中,由於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是多樣化的,融資風險便可由多樣化的資產和負債結構分散承擔,從而安全性較高。
③降低融資成本。因為金融機構的出現是專業化分工協作的結果,它具有了解和掌握借款者有關信息的專長,而不需要每個資金盈餘者自己去搜集資金赤字者的有關信息,因而降低了整個社會的融資成本。
④有助於解決由於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間接融資的局限性,主要是由於資金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加入金融機構為中介,隔斷了資金供求雙方的直接聯繫,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投資者對投資對象經營狀況的關注和籌資者在資金使用方面的壓力。
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最典型的直接融資就是公司上市。
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