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託運人、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託運人經由鐵路運輸貨物,須與承運人簽定貨物運輸合同。合同的形式:對大宗貨物運輸,可按季度、半年、年度或更長期限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可用“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代替;集裝箱貨物和零擔貨物以“運貨單”作為貨物運輸合同。託運人在向承運人交運貨物時,須遞交運物貨單,承運人在運物貨單上加蓋車站承運日期戳后,運輸合同即告生效。運物貨單是整車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屬於經濟合同範疇。屬於標準合同或規範性合同,由鐵路印刷具有固定格式和條款內容的文本,承托雙方無權隨意改動,只需填寫其中空項,經雙方協商補充內容,通常填寫在記載事項欄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又是多邊合同,雖由承運人與託運人在始發地簽訂,但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有領取貨物及提出運輸變更的權利,負有清理、結算全部運輸費用,及時領取貨物並搬出車站的義務,並屬合同當事人一方。故運輸合同對承、托、收三方都具有約束力。
鐵路貨物運輸是指我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法人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以及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實現特定的貨物運輸任務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承接貨物運輸任務的一方,稱為承運方,要求託運貨物的一方,稱為託運方。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資格包括:鐵路運輸企業及其他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業戶、專業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均可以與鐵路部門簽訂。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又稱長期整車貨運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託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發站和到站;
貨物名稱;
貨物重量;
車種和車數;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以貨物運單作為貨物運輸合同(又稱零星貨運合同),應載明以下內容:
託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要鐵路局;
貨物名稱;
貨物包裝及標誌;
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承運日期;
運到期限;
運輸費用;
貨車類型和車號;
施封貨車和的施封號碼;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3、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訂立的形式。
鐵路貨物運輸中,屬於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其它整車貨物運輸,可以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4、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合法手續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籤認以後,合同即告成立。託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該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合同的貨物運單,由當事人雙方填寫,託運人必須在運單上簽名,託運人是的,還應當在運單上加蓋單位的印章。託運人對自己在運單上所填記事項,必須負完全責任。承運人在託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記后,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