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

香港死因裁判法庭(簡稱死因庭),是香港的一個特別法庭,源於英國的同等機構,由死因裁判官主持,由陪審團商議對案件的裁決。

每逢有死者的親人或律政司覺得死者的死因有可疑,就可以向死因庭要求裁判,以決定死者的死因。此外,當死者的致死原因不清晰之時,亦會由死因庭裁決死者的死因。裁判官會引導陪審員各種可選擇的裁決。死因庭的許可權只在於決定死者的死因,一切與決定死因無關的內容,例如:嫌兇的行兇動機等,都不會是死因庭的結論。

基本介紹


死因庭的裁判結果,可以是:
1.死於自然 (天災,地震,以及生命的自然老死,非職業病死)
2.工業/職業疾病(這個疾病跟工作單位,以及工作的職業密切相關)
3.倚賴藥物/非倚賴性濫用藥物(藥物導致死亡,前者表現為對藥物的依賴和經常服用藥物,後者表現為對藥物的非依賴和濫用)
4.出生時欠缺照顧(嬰兒,監護人或者照顧人可以被判疏忽照顧兒童罪)
5.自殺(死者有自殺傾向和自殺的行為)
6.企圖墮胎/自我引發的人工流產(墮胎)
7.意外(沒有殺人的動機和企圖殺人的行為,比如交通意外,煤礦倒塌)
8.自我疏忽(意外是由死者造成,死者沒有自殺動機和行為)
9.合法殺人(自衛殺人)
10.非法殺人(謀殺,誤殺)
11.胎兒死亡
12.死因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