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護照

因公護照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一般稱為因公出國護照。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0年,期滿前可延期。每本護照可延期2次,每次所延期限不超過5年。

頒發對象


外交護照主要頒發給中國黨、政、軍高級官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和各民主黨派的主要領導人,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以及其他經外交部批准可持用外交護照人員等。
公務護照主要頒發給各級政府部門縣(處)級以上官員、派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駐聯合國組織系統及其專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護照頒發給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標準管理機構中的其他人員,以及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的因公出國人員。

發照機關


外交部領事司負責辦理外交護照的頒發、換髮、補發和延期、加註等手續。駐外使領館、駐香港、澳門公署可辦理外交護照的簽發、延期、加註等手續。其他發照機關暫不辦理外交護照的簽發、延期、加註等手續。
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辦頒發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必要時辦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的延期、加頁、加註手續。外交部授權的各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頒發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必要時辦理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的延期、加頁、加註手續。目前,有56家因公護照的頒發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頒發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並辦理各類護照的延期及加註等手續,受理香港特區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的申請,並為澳門特區居民申請澳門特區護照及旅行證提供必要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領事館和領事館頒發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辦理各類護照的延期及加註等手續,受理香港特區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的申請,並為澳門特區居民申請澳門特區護照及旅行證提供必要協助。
外交部駐港公署、駐澳門公署可換髮、補發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辦理護照的延期及加註等手續。
護照頒發機關經授權也可頒發代替護照的證件,對已經發出的護照和代替護照的證件有權收繳、宣布作廢或吊銷。

管理


1,因公護照已交由本部門保管的人員,出訪前到中心開據借條,領取護照;
2,因公出訪人員回國后15天內上交護照;
3,登記因公護照上交台帳,催交遺漏未交的護照;
4,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上報省外辦護照收繳情況;
5,發現因公護照遺失及時向當地公安局報案,同時報省外辦;
6,發現持因公護照不歸者及時報省外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