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護

水源地保護

水源地保護是指為防治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要求的特殊保護。一般水源地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質安全的原則。

措施


1.按照水資源綜合規劃、水功能區劃及取水工程建設情況,確定地表水源地的具體位置。在地表飲用水源地和工業集中取水水源地設立保護區。保護區範圍應包括地表水源
水源地保護
地的設計蓄水水域、主要匯流河道、沿岸陸域及匯水區域的耕地、林地等。
2.地表水源地主要水體應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相應標準: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應符合Ⅱ類水質以上標準;農業供水水源地應符合Ⅴ類水質以上標準;工業供水水源地應符合Ⅳ類水質以上標準。
3.批准的一級、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設置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及防護設施。
4.在地表飲用水水源地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三)建設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四)非法採礦、毀林開荒、破壞植被; (五)使用炸藥、高殘留農藥及其他有毒物質; (六)堆放、存儲、填埋或者向水體傾倒廢渣、垃圾、污染物; (七)對水體造成污染的其他行為。
5.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除進行水利工程建設和保護水源地水質安全的建設項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體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各類活動。

保護區


所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還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劃分不同級別的保護區應當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不同級別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將採取不同的保護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