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證券亦稱“可轉讓證券”,可以經過轉讓而自由流通的證券。按法律規定所產生的各種證券,如提單、棧單、票據、股票、債券等,都具有流通的性能,即它所代表的權利,可經證券的背書或交付而自由轉讓,受讓人對證券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例如,某甲受騙對乙簽發票據一張,隨後乙轉讓丙,甲發現受騙而引起法律糾紛時,甲有權對抗乙,而無權對抗丙。這種證券 (尤其是商業票據) 只能在相互了解的當事人之間流通,範圍受到一定的限制。
流通證券是指作為
流通手段使用的證券,而不是說能夠流通就是流通證券。例如匯票、支票等票據,可以按照
票據法規定的方式自由流通,而且其流通的法定方式簡捷便利,能夠迅速完成,加之轉讓次數越多,票據信用度越高,可靠性愈強,因而比其他一般有價證券的流通性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