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第一案

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

北京一位女白領寫下“死亡博客”后跳樓身亡,她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卻引出中國第一次進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案。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陽法院宣判,並由北京法院網進行了網路直播。最終,兩家網站被判侵權,王菲獲賠精神撫慰金8000元。而法院則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部對“人肉搜索”等新生網路事物進行引導。

事件回放


女白領疑丈夫有外遇跳樓自殺
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領姜岩在北京位於東四環一小區24樓的家中跳樓身亡,事情源於她與丈夫王菲的婚姻。
據悉,姜岩和丈夫於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她生前在網路上註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並進行寫作。在自殺前兩個月,她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兩個月的心路歷程,將丈夫與一名案外女性東方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並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自己的婚姻很失敗。
姜岩還在自己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的具體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2007年12月27日,姜岩第一次試圖自殺,之前,她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並委託該網友在12小時后打開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樓自殺死亡后,她的網友將其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其姐姐姜紅,后姜岩的博客被打開。
丈夫“被人肉”個人信息曝光
人肉搜索第一案
人肉搜索第一案
自2008年1月開始,大旗網刊登了《從24樓跳下自殺的MM最後的日記》專題。在該專題中,大旗網將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單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時,姜岩的大學同學張樂奕在其註冊的網站“北飛的候鳥”上刊登了《哀莫大於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註冊管理的天涯虛擬社區網出現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每篇網文後,都有大量網友留言,對王菲的行為表示不恥和痛罵。
許多網民認為王菲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姜岩自殺的原因之一;一些網民發起了對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一些網民在網路上對王菲進行指名道姓的謾罵;更有部分網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牆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

案件經過


起訴

2008年3月18日,王菲將大旗網、天涯網、北飛的候鳥三家網站起訴至法院,索賠工資損失7.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及公證費用2050元,首次將“人肉搜索”和“網路暴力”推向司法領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國第一案。
王菲認為被告網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隱私,並包含有侮辱和誹謗的內容,侵犯了其隱私權和名譽權。
另外,王菲因婚外情導致妻子自殺,本來就是違背社會道德的,這種不道德的行為給他帶來了負面社會評價。人們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對這種不道德的行為作出評價也不侵犯他的名譽權。

初審

2008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樂奕和北京凌雲公司構成對王菲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判令上述兩被告刪除相關文章及照片,在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函,並分別賠償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證費,王菲總計獲賠9367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刪除了相關內容,被判免責。

終審

2009年12月23日下午3時,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審宣判: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王某在與姜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其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標準,使姜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某自殺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某的上述行為應當受到批評和譴責。
但應當指出,對王某的批評和譴責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應披露、宣揚其隱私,否則構成侵權。張某作為姜某的大學同學,在姜某自殺后以祭奠姜某、抨擊王某不忠行為為目的設立“北飛的候鳥”網站,將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照片及與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網站中向社會公眾披露,並通過該網站與其它網站的鏈接,擴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傳播的範圍,對相關網民對王某發起“人肉搜索”、謾罵王某、騷擾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當行為有相當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嚴重干擾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會評價的明顯降低。
張某作為“北飛的候鳥”網站的管理者未盡到應盡的管理責任,泄露王某個人隱私的行為已構成對王某的名譽權的侵害,張某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張某以王某就其違背道德的行為不享有隱私權、其對姜某自殺這一公眾事件的披露符合公眾利益為由認為其不構成名譽權侵權,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另,相關證據雖能證明在張某2008年1月11日開辦“北飛的候鳥”網站前,部分網民已在其他網站披露了姜某自殺事件的經過,其間對王某的個人情況已有披露,但應當指出,他人對王某個人信息的披露不意味著張某可以繼續對此予以披露、傳播,他人此前對王某個人信息的披露不影響張某侵犯王某名譽權的事實成立。張某以其他網站先於“北飛的候鳥”網站披露事件經過、相關信息已不具備私密性為由不同意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採信。原審法院認定張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在此基礎上,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及相關具體情況,適當減輕了張某的賠償責任,判令張某刪除侵權的三篇文章及相關照片、判令張某賠禮道歉並酌情判令張某賠償王某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公證費並無不當,法院亦予以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現今狀況


宣判后,張樂奕的代理律師表示,並不是社會上每個人都會接受這個判決。而王菲的代理律師則對記者說,上訴后,王菲對於二審判決信心很足,遭遇“人肉搜索”,使得王菲的生活遭到了極大影響,“起訴前,各種網友意見都是負面的,甚至不乏謾罵,但起訴后,慢慢的一些網友了解了實際情況。”他說,王菲現在最希望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他現在生活得不錯,換了一家公司,很低調,除了特殊情況幾乎謝絕了所有媒體的採訪。”法官在宣判後接受記者採訪表示,要提醒網友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不要侵犯他人的隱私,超越法律的底線。

案件啟示


在人肉搜索上充分體現了“團結就是力量”,能在短短數天找到虐貓事件中殘忍的網路美女嫌疑人,追查功夫少女事件的幕後黑手......這一場場由網民發動起來的戰爭都不禁讓人拍手稱快,更讓人驚嘆谷歌百度的自然語言智能處理的功能,還比不上有常識的普通上網者的頭腦分析團結起來的巨大力量。
以上多起人肉搜索案件發生,給人民群眾帶來了極大的傷害。無論是“銅須門”也好,“王菲事件”也好,這些在他們看似正義的行為往往是非正義的,他們的行為給人肉搜索的受害者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失去工作、遭受指責。
“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決結果提醒著廣大網民:我國民法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法律保護個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不受非法侵犯,網路上的個人隱私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公民行使自己言論自由權利必須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當行為造成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的不良後果。

該如何判


本報北京7月18日電(記者何春中)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繼“人肉搜索第一案”在京三度開審后,北京朝陽法院日前召開高級法官聯席會議,54名高級法官就“人肉搜索第一案”展開熱烈研討。
“人肉搜索第一案”又被稱為“網路暴力第一案”。該案中的北京女白領姜岩於2007年12月29日從24層的家中縱身跳下。在自殺之前,她寫下“死亡博客”,記載了她自殺前的心路歷程,並提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
據媒體報道,有網站曾於2008年1月10日刊載《從24樓跳下自殺的MM最後的日記》專題報道;還有論壇也於當日發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學張樂奕於1月11日註冊了“北飛的候鳥”網站。這3個網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東方的真實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單位、居住小區,還提到“王菲一直不露面”、“王菲另有新歡”等內容。
有的網友甚至到王菲父母家門口寫下“逼死賢妻”、“賤人”等字句。王菲后將張樂奕和3個網站告上法庭。至此,“人肉搜索”第一次進入司法程序,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
在今天的會上,主審法官提請與會高級法官主要就3個關鍵問題進行了研討:
與會法官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交鋒。法官們表示,該案例的處理難點在於言論自由與公民權利保護之間的價值取向,在處理這起案件時,應考慮案件處理結果對於網路的健康發展與引導產生的影響,以及公民權利保護的影響,應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據悉,截至目前,此案已3次開庭。對於原告提出的侵犯名譽權、隱私權,被告張樂奕的律師辯稱,王菲的姓名、單位、電話等屬於商務場合用於交流的信息,披露這些信息並不屬於侵犯王菲的隱私權。王菲因婚外情導致妻子自殺,本來就是違背社會道德的。人們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對這種不道德的行為作出評價,不侵犯他的名譽權。而王菲的律師之後提出同意與被告方和解,但遭到被告張樂奕和3個網站的拒絕。

百家爭鳴


日前,北京朝陽法院召開高級法官聯席會議,54名高級法官就“人肉搜索第一案”展開熱烈討論。
會上關於“人肉搜索”的三個關鍵問題被提出:一是公布如果這三個問題得以順利解決,不僅對本案審判有幫助,也將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參考依據。
一位王姓法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搜索本身無可非議。關鍵的是“人肉搜索”已經不再局限於網路行為,而是實實在在地對人造成物質、精神上的傷害,這與傳統的暴力事件性質接近,也就進入了法律監管的範疇。
但更多的法官則表示,在處理這起案件時,要考慮案件處理結果對於網路的健康發展與引導產生的影響,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如果說法官們的探討還僅限於法律領域的話,那麼網路上就本案件的討論則涵蓋了方方面面。姜岩事件在網路上沉寂了半年之後,時下再次成為網友們熱議的話題。
網友秋天隕落告訴記者,天涯網站這類論壇審核上具有相當大的難度,難以有效地進行事前監管的義務。本案中,王菲是否有負姜岩、王家是否刺激姜岩並致其死亡,網站根本無從考證,不應當追究網站責任。
另一位網友妖殤認為“人肉搜索”的出現彌補了輿論監督的不足,承擔起了維護社會公共道德的作用,這也是多數網友對於“人肉搜索”的基本態度。
網友雲中飄月發出了不一樣的聲音,“此‘人肉搜索’已經朝著‘網路暴力’的方向發展,脫離了原本輿論監督的範疇。我認為法院可能會給予幾家網站象徵性的懲罰。”
爭議遠未停止,“人肉搜索”商業化的進程卻高歌猛進。貓撲、騰訊等知名網站紛紛開始招兵買馬,組織專門從事“人肉搜索”服務的“正規軍”。
儘管傷害事件頻頻,但人人可以參與,讓人人都能成為“網路偵探”的“人肉搜索”,依然是網際網路上“一呼千應”的遊戲。“網路偵探”們在尋找事實真相的同時,也“人肉”出了當事人的照片、地址、電話、身份證號碼等更多個人隱私,製造了無數的“人肉受害者”。如今在法律與道德的雙重審判之下,“賞金獵人”的網路遊戲,今後也許不再那麼“好玩”了。

立法禁止


這次出台的司法說明規矩,網路用戶或許網路效力供應者運用網路揭穿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違法記載、家庭住址、私家活動等自個隱私和其他自個信息,構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央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司法說明規矩“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損害構成的財產損失或許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斷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判決侵權人進行賠償。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在網際網路時代,自個信息尤其是自個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很多應戰。自個信息的收集幾乎無處不在,自個信息的內在越來越豐盛,規模越來越廣。因此,在網際網路上保護公民自個信息是司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該項條款還專門列出了破例現象,包含經自然人書面附和且在約好規模內揭穿的、為推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規模內的、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揭穿的信息或許其他已合法揭穿的自個信息、以合法路徑獲取的自個信息等現象。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顧培東認為,其時在網際網路上,根據私家意圖的“人肉搜索”舉動時有出現,被侵權人的自個信息很可以在網上被發布,這給很多被侵權人構成迷惑。《規矩》的這項條款實際上從法則層面上對這種舉動進行捆綁,另一方面又對這種舉動進行規範。

閱讀


“人肉搜索第一案”正在艱難進行中。2013初轟動一時的北京女白領因丈夫出軌跳樓自殺一事有新進展。其夫王菲遭遇網友“人肉搜索”,個人信息被公開於網路,生活受到干擾,進而起訴網站,這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受理此類網路侵權。(《青年周末》7月31日)國內因為“人肉搜索”引發的事件不在少數,例如2006年的“銅須”事件、“虐貓”事件、2007年的“辱師”事件,“人肉搜索”將當事人的相關隱私肆無忌憚地公佈於網上,並且往往伴隨著網上、網下對於當事人的辱罵,因而幾乎等同於“網路暴力”的代名詞。但“人肉搜索”的問題並不是“網路暴力”那麼簡單,否則法院也不會如此慎重,專家之間也不會產生分歧,網民也不會發出“搜索壞人怎麼能算網路暴力”的疑問,這個問題,涉及輿論監督與公民名譽權、隱私權的衝突,值需要認真考慮。
“人肉搜索”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公民行使監督權、批評權的體現,網民將涉嫌違法、違紀或者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或事件以及相關信息公布在網上,由網民們自行評判,如果行使得當,也有利於社會的進步,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但是,這種監督與批評不能過當,否則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侵犯名譽權的是“誹謗”。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誹謗罪。在本案中,當事人就對網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賢妻”、“王菲由其妻包養”之類的事實能否成立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如果網民文章的基本事實失實(在訴訟中,必須由網民或者相關網站來舉證證明事實存在),或者網民與網站不能舉證,那麼,就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是要求網民必須對自己的發言負責,以使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保護實現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網民是對官員進行舉報和揭露,筆者認為,在訴訟中宜先由有關機關查證無此事實,並且網民也沒有證據時,才應當判處網民敗訴,因為官員是“公眾人物”,理應更受到更嚴厲的監督,以保障公民的監督權實現。
“誹謗”還涉及網民根據帖子所作的評論,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在各國“誹謗法”實踐中,有“公正評論免責”的原則,只要是根據公開正式的報道進行的評論,並且沒有侮辱他人,評論者就應當免責。但網民僅僅是根據他人的帖子,就輕率地作出一評論,筆者認為其不應享受“公正評論免責”的保護。網上的帖子發表很隨意,評論者沒有進行核實就進行輕率評論,事實上就擴散了影響,因此,當評論所依據的事實是虛構的,那麼評論者當然不能免責,否則,公民的名譽權隨時可能遭受侵犯。
其次,“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侵犯名譽權的是“侮辱”。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侮辱罪。在網路中,一些發帖者言辭激憤,肆意辱罵當事者,這就可能涉嫌用“侮辱”來侵犯當事人的名譽權。不是根據事實本身進行評判而是對於當事人的人格進行侮辱,這無助於公共利益實現,也容易培育社會暴戾氛圍,並不是公民行使正當監督權的體現,網站對這樣的帖子不及時刪除,就是失職,應當承擔責任。
最後“人肉搜索”還涉及侵犯當事人隱私權的問題。在本案中,被告的律師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網路上已經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認為是“隱私”。“人肉搜索”搜索當事人的信息,不僅是網民在網上對當事人的信息進行搜索,也包括一些網民將網下的當事人信息傳至網上。筆者認為,當事人的手機號碼、住址、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信息,只要是當事人不願意在大範圍內公開的都算“隱私”,當事人自願或者他人得到當事人許可而公布在網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隱私”。如果這些信息在網上要通過授權才能查看,網民通過特殊技術而獲取也算侵犯“隱私”。另外,網民將網下小範圍知曉的他人個人信息公布在網上,這也算是侵犯個人隱私,而其他網民或者網站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這些個人信息並非本人自願公布的而進行轉載,也應當視為侵犯隱私。以此看來,“北飛的候鳥”網站公布的信息即使在網上能搜索到,如果這些信息本身就是其他網民惡意公布的,也應當視該網站侵犯原告人隱私權。
“人肉搜索”可怕之處就在於它能夠發動當事人周邊的人來公布個人信息,如果僅僅因為公布在網上就可免責,“人肉搜索”大規模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就可能無法制止了。
正視“人肉搜索”的雙重效應

如何形成


人肉搜索”雖然具有諸多優點,但頻繁地利用“人肉搜索”,會使公民產生過分的“社會不穩定、不安全”的心理效應,造成社會恐慌,也會讓網民產生疲勞和麻木心理,降低對“人肉搜索”的關注,“人肉搜索”應有的功能也隨之降低。
真正的人肉搜索怎麼樣才可以形成,需要那些因素才能夠稱得上“人肉搜索”被人肉搜索方一般情況下都或多或少地做過以下的事情。
1.其行為極不道德。
2.所作所為造成的後果,普通人知道以後會身不由己的產生憤怒的情緒。
3.身為“公眾人物”或“公務人員”做出不道德或過激烈的行為舉止。
4.弱勢群體被有地方權勢慘無人道壓迫或者陷害。
5.對違背幼女意志對其做出違反法律或者不道德的行為的人。
以上五條為我個人觀點。下面的“人肉搜索基本因素”摘自於“人肉搜索網路團隊”
1.被拐兒童因為記憶力迷糊而無法尋找到親人的。
2.未成年人被他人進行性侵犯,無力告訴的。
3.未成年被他人強迫進行違法犯罪而無力告訴或證據不足的。
4.未成年人被他人騙進傳銷窩點,但家人由於沒有經濟能力或其它原因無法前往的。
5.弱勢群體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長期被被公、檢、法、等國家公務人員或者權富侵犯或壓迫,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但主管部門不處理不做為的或擔心被打擊報復而不感告訴的。
6.教師長期對未成年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進行侵犯導致未成年學生的心理身理得到了嚴重的傷害。
7.教師嚴重違反師德,長期對多學生強拿索,教師以脅迫學生並和對方發生性關係的而不感告訴的。
8.正常人被他人迫害強行進行精神治療的。
9.上訪人員在上訪中途,被他人或單位非法拘禁需要解救的。
10.因為非法強制拆遷導致房屋居住人重傷或死亡的。
11.因為非法強制拆遷而無家可歸的,遲遲得不到安置的。
12.犯罪嫌疑人在拘押或服刑期間非正常死亡的。
13.已經懷孕5個月以上或經過檢查以後醫生告知如果不生,以後就無法懷孕的,孩子的父親秘密離開,並對故意躲避女方。
14.未成年女性懷孕以後不方便告知家人,但是男方由於逃避責任,秘密離開並且故意躲避女方的尋找的。
15.公務人員暴力執法導致嚴重後果的,而沒有被處罰的。
16.公務人員嚴重貪污腐敗,長期或大量苛扣國家或單位給於他人的補償、資助、扶貧、物資等福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