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分支機構指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下屬機構,如分公司、經營部等,這些二級分支機構雖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往往有相對獨立的經營範圍或資格,而且會有獨立的稅務登記。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
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
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國稅函〔2009〕221號文件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文件要求,總機構應及時將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
稅務機關,並向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出具有效證明,二級分支機構在辦理
稅務登記時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
要注意“二級分支機構”與“子公司”的區別。子公司也屬於總公司的“下級”,在管理上可能與分公司(二級分支機構)一樣受總公司指導,但它不是二級分支機構,因為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