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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詞語釋義
調解是一個漢語辭彙,拼音是tiáo jiě,意思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用法:斡旋於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和解。
詞目:調解
拼音:tiáo jiě
英文:Mediation
[Mediate;Make peace] 斡旋於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和解
調解爭執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我國調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1、指勸說雙方消除糾紛。
明宋濂《故江南等處行中書省左司郎中王公墓誌銘》:“諸暨戍將謝再興與部帥王甲有 違言,幾致亂,上令公調解之。”
清黃鈞宰《金壺浪墨·石城橋夷人》:“夷人遽前毆生,眾方調解,有壯士排衣直前曰:‘夷何在?’”
老舍《茶館》第一幕:“那年月,時常有打群架的,但是總會有朋友出頭給雙方調解。”
2、調處
( 註釋: 1.均衡地安置。2.調停處置。)
調解( 註釋: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在我國,有四種不同性質的調解:
(1)法院調解,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2)行政調解,即在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3)仲裁庭調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4)群眾調解,即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不同於和解。)
調停( 註釋:①使雙方糾紛消除;使雙方爭執停息:調停糾紛|居中調停。 ②又稱“調解”。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之一。指由第三者幫助發生爭端的當事國舉行和平談判的活動。與斡旋不同,調停是調停者直接參加或主持談判,並可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和條件。調停者可以是第三國,也可以是聯合國等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