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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

特點:(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概述


簡介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司法解釋

根據2012年0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13年01月0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訴訟就是民事官司,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衝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你的人身和經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特性


公權性

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強制性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特定性

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衝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對於無訟爭性的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規定了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的非訟程序來處理。

自由性

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正因為如此,民事訴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機制,訴訟中的和解制度和調解制度,對當事人處分其權利具有獨特地意義和作用。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也可以不申請執行。但是,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情況則不同,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與被告人不能進行和解或調解,行政訴訟中就行政法律關係的爭議,也不適用調解方式解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勝訴后也無權放棄自己的權利。

規範性與正當性

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周邊法律制度如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等保障著民事訴訟的正義性,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蝕。程序規則的嚴格性並不等同於程序的複雜性,其含義是指確保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即產生一定的程序制裁。民事訴訟的嚴格規範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對社會統一規範的背離,滿足了國家和社會維護統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基本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訴訟權利義務平等。
(3)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根據,一是源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是該憲法原則在司法救濟制度中的具體體現;二是源於民事主體在民事實體法律關係中的平等。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平等決定了訴訟權利義務的平等;訴訟權利義務平等是維護實體權利義務平等的必要手段。
當事人平等原則的實現依賴於法院的保障。它要求法院確實保障雙方當事人處於完全平等訴訟境地,對當事人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不得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要求法院為雙方當事人創造和提供同樣的、均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機會和便利條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主動告之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及其後果,及時行使釋明權;要求法院對一切訴訟參與人平等保護和平等制裁,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總之法院確實履行好保障職責,是當事人平等原則得以實現的關鍵。

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儘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並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於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可見,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依法自由處分原則

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支配或處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不予干預。但現代社會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對處分原則輔之以必要的限制,即處分必須在法定範圍內。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法院進行指導和監督,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實行依法自由處分原則,不僅符合程序自由的價值要求,保障當事人自由地選擇和支配自己的權利和訴訟程序;而且符合和體現民事訴訟的規律,形成處分權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對防止審判權的濫用,規制審判權的運作等都有積極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涵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該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樹立了“誠實商人”、“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準,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誠實信用曾經歷了從商業習慣到債履行的基本原則,再到涵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演變過程。它不僅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程序法的分野,開始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為高層次的理念為人們所信奉和遵循。現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將該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也頻繁地適用該原則解決實踐中的各種糾紛和法律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指導、規制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審判,維護程序正義,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積極作用。

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也叫審判公開,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理過程和判決宣告一律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公開的對象,一是對群眾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採訪報道。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合議成員的不同意見;而在大陸系國家和我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但是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態度有所鬆動,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是允許公布不同意見的。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和不公開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並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訴訟。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

法官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任何關聯。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爭訟,也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係。法官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法官在審判中可能因種種原因(如當事人語言莽撞、行為粗魯、不通情達理等)而對其產生偏見,這種偏見雖是主觀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礙法官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和處理糾紛。
3、法官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範。包括尊重當事人、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等。當然,中立原則並不等同於消極原則。法官應積極組織、指揮審判過程,認真履行告之義務,及時行使釋明權,必要時主動收集證據、提醒律師和詢問證人等。

程序效益原則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表現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以及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利後果的避免大於他們在訴訟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實現其價值目標方面所達到的社會效果。表現為訴訟機制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運用訴訟維權的民眾增多;社會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程度高等。
以上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探討,可能概括不了該領域的所有原則。儘管如此,它們卻是構成司法救濟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堅持這些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充滿活力、實現其訴訟目的的關鍵所在。

特殊情形


仲裁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涉外訴訟

所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一國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稱為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從各國立法實踐看,有的國家在《民事訴訟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訴訟法;少數國家在《民事訴訟法》和國際私法中分別作相應規定;還有的國家則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加以專門規定。我國屬於最後者,大多數國家都採用這種立法例。
嚴格地說,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不是獨立的程序。它的全稱應是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這種特別規定和國內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定以及某些國際條約的規定共同構成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可見,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具有相當的複雜性和嚴肅性。

訴訟程序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內。
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
(1)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之一,民事訴訟法學與仲裁法學則是我國法學體系中重要學科。其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實用性強,在社會生活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事訴訟與仲裁製度所涉及的知識點多,技術性規範多,強制性規範多,內容不易把握。歷年律師資格考試試題中,考點多集中於: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等),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等),一審程序(起訴條件、撤訴、缺席判決、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與終結、反訴與訴的合併、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與特點、可以上訴的裁定等),二審與再審程序(上訴條件、方式、審查範圍、在身體其條件與審判程序),執行(執行依據與執行和解),仲裁原則、仲裁的適用範圍、仲裁協議、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等。

強制措施


綜述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為了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對有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人,所採取的具有制裁性質的強制手段。民事訴訟要求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各項訴訟行為。同時也要求案外人員遵守訴訟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礙訴訟活動的進行。否則,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以排除干擾,保障訴訟順利進行。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指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干擾、破壞訴訟秩序,阻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發生(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並在客觀上妨礙了訴的進行。無論是採取作為的形式,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都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2、必須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在民事訴訟程序開始前或訴訟程序結束后所實施的行為,不會對訴訟進程構成障礙,因此不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照法律規定採用其他相應措施處理。但是有兩點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1)訴前財產保全中遇有妨害行為時,應採取強制措施,予以排除,因為訴前財產保全同以後進行的訴訟程序和判決的實現有密切聯繫。
(2)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

特點

第一,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性手段,其目的在於排除妨害,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
第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行階段。
第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比較廣泛,既包括案件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聽群眾。只要他實施了妨害訴訟秩序行為,阻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法律都要對其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在適用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適用時,依照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的程度輕重不同,既可單獨適用某一種強制措施,也可以將幾種強制措施合併適用。

種類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未經允許在開庭時錄音、錄像、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鬧等。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有:
第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第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第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滂、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
第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這些行為包括:
第一,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法院調查取證;
第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
第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拒不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
第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這些行為包括:
一是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
二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
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相關信息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學是應用性非常強的學科,因此,在學習方法上,首先,應注意程序法與實體法相結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與民事實體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程序法是法律生命形式和內部生命的表現,因為實體法只有通過審判,其固有的強制力屬性才能表現在人們面前。法院按照民事程序法的規定審理民事案件,並作出公正的裁判,才能保證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在民事實體法中,往往含有民事程序法的規範。例如:《民法通則》、《繼承法》以及《合同法》中有關訴訟時效的條款;《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些規定都屬於民事實體法中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規範。因此,必須把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結合起來進行學習研究,才能比較全面地掌握民事訴訟法的內容。其次,應注意理論與立法相結合。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強制性規範多,技術性規範多。與實體法相比,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一些技術性規定無法通過理論或基本原則直接加以推導,如各種期間的規定等。這就要求我們在掌握基本理論的基礎上,要熟悉民事訴訟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再次,應注意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規範,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的實踐性很強。從法院的角度看,是行使審判權、審理民事案件所必須遵循“操作規程”;從仲裁組織的角度上看,是行使仲裁權,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與運作規範;從當事人的角度看,是進行民事訴訟與仲裁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更要求他能夠熟練理解與把握民事訴訟、仲裁的運作規律與行為規範。因此在學習本門課程時,應注重將法理、法律規定運用到實際案例中,提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注意問題


一、主體要合法。
民事訴訟主體,也就是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訴訟中第三人,共同訴訟人。原告是指提起訴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的人。訴訟中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共同訴訟人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當事人具有下列訴訟權利和義務:①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有權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②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③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⑤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二、起訴書送達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所謂管轄,是指哪個法院有權受理案件,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級別管轄主要是法院之間誰有權受理案件的問題。地域管轄是指公民應當向那個法院起訴的問題。移送管轄是指受案法院在受理后,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受理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的基本內容有:
①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②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a、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b、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c、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d、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④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⑤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因公司設立、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⑦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⑧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⑨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a.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b.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c.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書的抬頭要寫明“民事起訴書”字樣。
起訴書的內容要簡潔明了,證據要充分確鑿,並且要寫明所附的證據名稱、份數。在起訴書的最後,要簽署起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年月日。

民事訴訟修改

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出席發布會介紹情況並答記者問,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會議。
老百姓常說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與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和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的客觀公正密切相關,在訴訟中居於重要地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是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及相關的程序規則,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開,統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