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製權
攝製權
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攝製也稱拍攝,根據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攝製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是指以拍攝電影或者類似的方式首次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2001年《著作權法》(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攝製是一種重要的演繹作品的行為,其產生的結果為視聽作品。電影剛作為一種新的藝術形式出現時並不是先有劇本而後拍攝的。
影視業的產業化使得先有小說或劇本等文學作品,並由此派生出的專業創作人員形成了影視產業創作生產的慣有模式。攝製權也就成了相應文學作品,如電影文學劇本作者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對於著作權人實現其作品的經濟價值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