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

電話詐騙受害人

徐玉徠玉,女,山東臨沂羅庄區高都街道中坦社區人。

2016年8月21日,因被詐騙電話騙走上大學的費用9900元,傷心欲絕,鬱結於心,最終導致心臟驟停,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仍不幸離世。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2月1日,其案件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山東臨沂徐玉玉電信詐騙案的頭號犯罪嫌疑人陳文輝落網。

大事件

2016

被南京郵電大學錄取

2016年高考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績被南京郵電大學錄取。

2016-08-21

去世

2016年8月21日因被詐騙電話騙走上大學的費用9900元,傷心欲絕,鬱結於心,最終導致心臟驟停,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仍不幸離世。

去世

人物經歷


徐玉玉
徐玉玉
2016年,以568分的成績被南京郵電大學錄取。
2016年8月21日,因被詐騙電話騙走上大學的費用9900元,傷心欲絕,鬱結於心,最終導致心臟驟停,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仍不幸離世。
2017年6月27日,此案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等7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家庭情況


徐玉玉生前身體健康,並無重大疾病,其家庭貧困,全家人只靠父親在外打工掙錢。交學費的這9900元,也是一家人省吃儉用大半年才湊出來的。

人物事件


被騙經過

徐玉玉
徐玉玉
2016年高考,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績被南京郵電大學錄取。
2016年8月19日下午4點30分許,她接到了一通陌生電話,對方聲稱有一筆2600元助學金要發放給她。在這通陌生電話之前,徐玉玉曾接到過教育部門發放助學金的通知。
“18日,女兒接到了教育部門的電話,讓她辦理了助學金的相關手續,說錢過幾天就能發下來。”由於前一天接到的教育部門電話是真的,所以當時他們並沒有懷疑這則電話的真偽。
按照對方要求,徐玉玉將準備交學費的9900元打入了騙子提供的賬號……發現被騙后,徐玉玉萬分難過,當晚就和家人去派出所報了案。在回家的路上,徐玉玉突然暈厥,不省人事,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仍沒能挽回她18歲的生命。

警方調查

2016年8月23日,臨沂公安部門已成立專案組,全力偵破此案。市民也紛紛表示,希望警方儘快破案,告慰女孩在天之靈。
據警方介紹,徐玉玉報案當天,警方就已立案,並進行了彙報,局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全力偵破此案,並立刻成立了專案組,刑警大隊也參與其中。
經審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陳文輝租住房屋,購買手機、手機卡、無線網卡等工具,從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手中購買五萬餘條山東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傭鄭賢聰、黃進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員以發放助學金名義對高考錄取生實施電話詐騙。其間,鄭金鋒又與陳文輝商議,由鄭金鋒負責提取詐騙所得贓款。在得到“得逞后抽成10%好處費”的約定后,鄭金鋒聯繫陳福地,由陳福地向鄭金鋒 提供多張用於實施詐騙的銀行卡。
8月19日16時許,鄭賢聰撥打徐玉玉電話,騙取其銀行存款9900元。得手后,陳文輝隨即讓鄭金鋒在福建省泉州市取款,鄭金鋒隨後又指揮熊超將9900元提取。

案件進展

8月26日下午,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公開通緝此案3名在逃犯罪嫌疑人。
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陳福地、鄭金鋒、黃進春已被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文輝、熊超、鄭賢聰三人在逃。 現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緝拿此三人。公安部對發現線索的舉報人、協助緝捕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每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將給予人民幣五萬元獎勵。 
8月26日晚上8點,福建省公安機關經縝密偵查,組織警力抓獲公安部A級通緝令通緝的山東徐玉玉案犯罪嫌疑人熊超。8月28日,山東臨沂徐玉玉電信詐騙案的頭號犯罪嫌疑人陳文輝落網 。A級通緝令最後一名嫌疑人鄭賢聰投案自首,全部涉案嫌疑人悉數到案 。
徐玉玉案9900元追回 徐父:如騙子判死刑 我不要錢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 

開庭審理

2017年6月27日,此案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等7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2017年7月14日,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定於7月19日9時00分在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

量刑依據

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依據該案造成的巨大惡劣影響,法院在對主犯判處時,量刑應該不會低於7年,甚至可能達8年。

判決結果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金鋒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進春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寶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賢聰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福地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一)詐騙事實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夥,通過網路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撥打詐騙電話累計2.3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6萬餘元,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被告人陳文輝在九江市、新余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3萬餘次,騙得錢款共計31萬餘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被告人鄭金鋒在欽州市、海口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並為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實施詐騙時轉移贓款,撥打詐騙電話2.3萬餘次,詐騙金額共計54萬餘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鄭金鋒根據分工,幫助轉移贓款,作用相對小於陳文輝;被告人黃進春參與九江市、新余市、欽州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餘次,騙得錢款22萬餘元;被告人熊超參與欽州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餘次,騙得錢款22萬餘元,並幫助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轉移詐騙贓款。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寶生參與九江市、新余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餘次,騙得錢款27萬餘元;被告人鄭賢聰參與九江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2千餘次,詐騙金額8萬餘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福地詐騙金額8萬餘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事實
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陳文輝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通過支付寶等工具,從杜天禹(另案處理)處購買非法獲取的山東省高考學生信息10萬餘條。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各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文輝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併罰。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宣判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並送達了第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夥同原審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陳文輝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直接撥打詐騙電話,騙取徐玉玉的錢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十大案件

2018年2月1日,其案件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事件影響


2016年9月5日,工信部回復稱,“基礎電信企業不會將垃圾信息和騷擾電話作為其發展客戶、提升業績的途徑,但也不排除個別基層電信企業為追求短期經濟效益而罔顧社會責任。”
個別虛商售號時縱容虛假信息的登記
2013年,為進一步促進移動通信市場競爭,工信部向民間資本開放了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並劃分了170號段、171號段供移動轉售企業使用。這些轉售企業也被成為虛擬運營商。
工信部表示,客觀上來看,民資激發了移動通信市場活力,但到了2015年下半年,虛擬運營快速增長,問題逐漸暴露,有的虛擬運營商對實名制要求落實不到位,被不法分子利用。2015年以來,工信部聯合公安部、工商總局開展了為期一年的電話“黑卡”專項行動,僅在部際層面配合公安機關累計關停涉案電話號碼15萬多個,其中虛擬運營商號碼6.3萬餘個。
對於此種情況,工信部稱其根本原因是部分虛擬運營商對實名制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對國家法律要求置若罔聞,存在重發展用戶、輕實名登記的思想,對各類營銷渠道管理不嚴,存在默許甚至縱容營銷渠道在銷售行動電話卡時,不登記用戶身份信息、故意虛假登記身份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為。
電信詐騙中,運營商扮演了何種角色?工信部表示,運營商在治理垃圾簡訊和騷擾電話方面應承擔其應有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一是嚴格落實手機實名制;二是確保主叫號碼正確真實傳送;三是規範管理通信線路資源和號碼資源;四是及時中止和阻斷不法信息的傳播。
工信部表示,從各基礎電信企業長期健康發展的角度看,基礎電信企業不會將垃圾信息和騷擾電話作為其發展客戶、提升業績的途徑,但也不排除個別基層電信企業為追求短期經濟效益而罔顧社會責任。
工信部表示,將加大對虛擬運營商的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罰力度,把實名制落實情況作為虛擬運營商申請擴大經營範圍、增加碼號資源、發放正式經營許可證的一票否決項。在其整改落實到位前,一律不予通過其業務准入、碼號核配、擴大經營範圍等相關審批。情節嚴重的,將要求相應基礎電信企業暫停啟用已核配的碼號資源。於整改不力、屢次違規的,工信部將依法堅決查處,直至取消其相關資質。
對於偽造來電號碼這一電信詐騙的慣用伎倆,工信部給予了詳細解讀。其稱,目前,篡改來電顯示或虛假電話號碼產生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幾個:一是電信企業開展的語音專線業務對主叫號碼未經核驗,給不法分子篡改電話號碼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不法分子非法經營VoIP電話並提供改號服務,可以隨意設置來電顯示號碼;三是國際來話中的虛假主叫號碼;四是通過偽基站發送簡訊息並隨意設置虛假的發送號碼。
工信部表示,為了對虛假詐騙電話進行重點源頭整治,採取了四種措施:一是要求電信企業建立語音專線主叫號碼鑒權機制,對未通過鑒權的呼叫一律進行攔截,並且對專線用戶使用的主叫號碼或號段進行定期查驗,確保主叫號碼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是對非法設置VoIP經營平台、非法提供VoIP電話落地及改號服務的企業,依法責令改正、計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同時督促相關網際網路企業在搜索引擎、電商平台、應用商店、社交網路等網路空間,通過關鍵詞屏蔽、APP下架等方式,斬斷改號軟體的網上發布、搜索、傳播、銷售、宣傳等渠道。
三是進一步規範國際主叫號碼傳送,繼續嚴格落實對國際來話中“+86”不規範主叫號碼的攔截工作,進一步改進加強對國際詐騙電話的防範措施和打擊力度,加大監測分析,提高精準攔截的能力,有效地阻斷境外非法詐騙電話的呼入。同時,面向全國手機用戶提供國際來電的甄別和提示服務,以提高用戶防範意識,降低受騙上當的幾率。四是在前期打擊偽基站工作的基礎上,配合公安部門進一步加大非法偽基站發送虛假信息的打擊力度。
工信部同時表示,為推動上述措施的落實,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督促相關企業加快技術手段的建設,增強虛假號碼的監測發現和攔截處置能力。
對於垃圾簡訊和騷擾電話標記數據共享的問題,工信部表示,積極支持並鼓勵相關企業為用戶提供垃圾簡訊和騷擾電話標註的產品和服務。下一步,工信部將大力推動基礎電信企業、網際網路企業、各手機安全軟體企業、手機終端廠商共享騷擾信息標註數據,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提升垃圾簡訊和騷擾電話預防和處置能力,增強用戶分辨和防範能力。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嚴重侵害群眾財產權益,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廣大群眾對此類犯罪深惡痛絕。公安機關將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會同相關部門持續加大依法打擊治理力度,全面落實綜合防控措施,堅決遏制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高發勢頭。同時,針對此類犯罪新動向、新特點,進一步創新工作機制,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深入開展重點地區整治,著力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不斷提高群眾防範意識,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事件後續


2016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了由最高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的21起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的最新進展。截至2016年11月,除1起處於偵查階段外,其餘20起案件已批准逮捕7件481人,移送審查起訴9件564人,判決4件53人。
2016年9月30日,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通知,對21起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進行掛牌督辦。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一是涉校學生被詐騙重點案件,如山東臨沂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二是跨國境引渡回國詐騙團伙案件,如“8·20”亞美尼亞專案;三是公安部重點督辦系列詐騙專案,如浙江紹興“2016·4·19”系列釣魚軟體刷單特大網路詐騙案件。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介紹稱,山東徐玉玉電信詐騙致死案等三起涉及在校學生的網路詐騙案件共有32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批准批捕。

兩會提議

2017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澎湃新聞從全國政協委員施傑處獲悉,他將在2017年的兩會上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儘快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保護個人信息,防止“徐玉玉案”悲劇再次重演。 
施傑建議制定《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在開篇列明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明確確保信息安全的相關舉措,以提醒公民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 
施傑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明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義務主體,強化責任追究。法律應當明確通過合法手段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範圍,提高其提高信息記錄“門檻”、設置“分級查看”的許可權,盡量減少信息採集量以及可能觸及個人信息的部門和人員;推行“問責制”,做到責任到人,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施傑還建議,制定《公民個人信息法》要強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他認為,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特殊群體,其認識和控制能力較弱,其個人信息權利也極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法律單獨作出相關規定,予以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