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共產品
有限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
准公共產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它介於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如教育、政府興建的公園、擁擠的公路等都屬於准公共產品。對於准公共產品的供給,在理論上應採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
准公共產品
公共物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按照公共物品的供給、消費、技術等特徵,依據公共物品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的狀況,公共物品可以被劃分為純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一般具有規模經濟的特徵。純公共物品消費上不存在“擁擠效應”,不可能通過特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排他性使用,否則代價將非常高昂。國防、國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屬於典型的純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的範圍十分廣泛,它介於私人物品和純公共物品之間。相對於純公共物品而言,它的某些性質發生了變化。一類准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費局限在一定的地域中,其受益的範圍是有限的,如地方公共物品(並不一定具有排他性);一類准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是可以共用的,一個人的使用不能夠排斥其他人的使用。然而,出於私益,它在消費上卻可能存在著競爭。由於公共的性質,物品使用中可能存在著“擁擠效應”和“過度使用”的問題,這類物品如地下水流域與水體資源、牧區、森林、灌溉渠道等。另一類准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排他性,由於消費“擁擠點”的存在,往往必須通過付費,才能消費,它包括俱樂部物品、有線電視頻道和高速公路等。
公共物品提供方式,傳統上是政府直接負責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生產。使得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對經濟活動的規制、干預和生產功能,政府規模越來越龐大,而財政開支的規模也與日俱增。但是,政府在經歷了擴張性財政政策帶來的一個時期的經濟繁榮之後,制度安排的效用遞減和傳統官僚體制內在的弊病,使得自身無法經濟、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存在著過度提供公共物品、財政赤字負擔過重和無法迅速回應公眾多元化需求等諸多問題,要求政府選擇更為有效的供給制度安排。
公共物品理論認為,根據公共產品的不同屬性和特徵,安排公共產品的多元供給制度,使各種公共產品的需求與供給平衡,公決效率最優。政府出於對憲法、法律的遵從和滿足公民基本權利與公平分配的需要,它必須對某些涉及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公民基本權利與利益的純公共物品予以提供,但同時可以通過多種組織形式,利用市場資源配置和私營部門的經營與技術優勢,來有效地生產各種不同性質的准公共物品,這樣既滿足公平價值,又滿足效率價值,並降低公共財政的支出規模,提高公眾滿意度。
1、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競爭性的公共產品。例如,教育產品就屬於這一類。教育產品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因為,對於處於同一教室的學生來說,甲在接受教育的同時,並不會排斥乙聽課。就是說,甲在消費教育產品時並不排斥乙的消費,也不排斥乙獲得利益。
但是,教育產品在非競爭性上表現不充分。因為,在一個班級內,隨著學生人數的增加,校方需要的課桌椅也相應增加;隨學生人數增加,老師批改作業和課外輔導的負擔加重,成本增加,故增加邊際人數的教育成本並不為零,若學校的在校生超過某一限度,學校還必須進一步增加班級數和教師編製,成本會進一步增加。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費競爭性。由於這類產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費競爭性,因而稱為準公共產品。
2、具有非競爭性特徵,但非排他性不充分的准公共產品。例如,公共道路和公共橋樑就是屬於這種類型。受特定的路面寬度限制,甲車在使用道路的特定路段時,就排斥其他車輛同時佔有這一路段,否則會產生擁擠現象。因此,公路的非排他性是不充分的。
但是,公共道路又具有非競爭性。它表現為,一是公共道路的車輛通過速度並不決定某人的出價,一但發生堵塞,無論出價高低,都會被堵塞在那裡;二是當道路未達到設計的車流量時,增加一定量的車的行駛的道路邊際成本為零,但若達到或超過設計能力,變得非常擁擠時,需要成倍投入資金拓寬,它無法以單輛汽車來計算邊際成本。正因為這類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的和不充分的非排他性,因此也稱為準公共產品。
純公共產品的範圍是比較狹小的,但准公共產品的範圍較寬。如教育、文化、廣播、電視、醫院、應用科學研究、體育、公路、農林技術推廣等事業單位,其向社會提供的屬於准公共產品。此外,實行企業核算的自來水、供電、郵政、市政建設、鐵路、港口、碼頭、城市公共交通等,也屬於准公共產品的範圍。
與上述公共產品相對應的是,私人產品也可以分成兩類,即純私人產品和俱樂部產品。純私人產品是指那些同時具備排他性競爭性特徵的產品,包括大多數私人產品。此外還有一類稱為“俱樂部產品”。這是指在某一範圍內由個人出資,並在此範圍內的所有個人都可以獲得利益的產品,如消費合作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