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
除政府、政府官方機構、企業公司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團體組織
人民團體指除政府、政府官方機構、企業公司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團體組織總稱。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一直沿用至今。
人民團體”作為中文術語有特定含義,作為法律上的界定:國民政府在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通過的《人民團體法》分為三類即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有發起人和主管機關、章程、會員,必須經審批和登記註冊後方可設立,人民團體為獨立法人、可以設置分支機構,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事實上管制很嚴格。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一直沿用“人民團體”之提法,內涵上和國民政府大陸政權時期相同,但沒有法律界定。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首次權威界定了“社會團體”範圍,內涵上接近於“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是指各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按照其各自特點組成的從事特定的社會活動的全國性群眾組織。這些人民團體,既是人民群眾自己的組織,又是中國共產黨聯繫人民群眾的紐帶和橋樑,有的還是一種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
一、“人民團體”,是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政協)組成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僑聯、台聯、青聯、工商聯等8個單位,屬中共中央黨委序列。
二、中共中央黨委序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組成界別;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是指中國作協;中國文聯所屬10個文藝家協會。以及新聞工作者協會、對外友協、外交學會、貿促會、殘聯、宋慶齡基金會、法學會、紅十字總會、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黃埔同學會、中華職教社。上述社會團體也屬於“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和歷屆全國委員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民政協中,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職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人民團體中的全國性群眾組織,如工會、婦聯、青聯、學聯、青年團、台聯、工商聯、僑聯、科協、文聯、記協、對外友好團體等,它們在我國政治生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在團結、代表、教育各自的成員,為完成民主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各項任務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各人民團體在人民政協中,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職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