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
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
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簡稱“中國改革基金會”,CRF)是國家發展改革委主管的全國性公募智庫型基金會,1994年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1995年在民政部正式註冊。
資助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研究項目;舉辦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各種會議;從事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研究成果的評獎活動;開展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諮詢、培訓工作;進行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中外學術交流活動。
理事會:是基金會最高權利機構,由知名學者、專家、資助人代表組成;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
理 事 長:孔涇源
副理事長:楊冠三
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孔涇源 石明磊 張寶龍 楊冠三 趙珍 高劍虹 徐驥 黃永山 魯利玲
秘書處:負責基金會的日常事務和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秘 書 長:石明磊
副秘書長:趙珍、張寶龍、諶利民
監事長:任俊峰
監事(按姓氏筆畫為序):馮楚軍 任俊峰 張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內外各類機構和個人。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緊密圍繞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團結、組織有志為中國經濟改革事業做出貢獻的專家、學者、研究人員、政府官員與實業界人士,資助其開展有關理論研究、方案設計、項目諮詢、信息傳播、人材培訓,以及國內外交流等活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仟捌佰伍拾萬元,來源於境內外社會團體、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國際友好人士及團體的捐贈;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安門大街22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研究項目;
(二)舉辦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各種會議;
(三)從事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研究成果的評獎活動;
(四)開展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諮詢、培訓工作;
(五)進行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中外學術交流活動;
(六)經理事會批准的與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有關的其他各類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願意承擔本會任務及參加本會活動;
(三)為中國改革與發展研究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國內外合法團體和個人;
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理事單位和理事。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積極為基金會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與終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研究項目;
(二)舉辦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各種會議;
(三)從事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研究成果的評獎活動;
(四)開展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諮詢、培訓工作;
(五)進行有關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的中外學術交流活動;
(六)經理事會批准的與中國改革與發展方面有關的其他各類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5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